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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貨衝業績,是賺到還是觸法?


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范晉魁
期數 / 第393期

    囤貨衝業績,是賺到還是觸法?


 

案例

「好棒棒公司」是一家以銷售各式營養保健食品為主的直銷公司,老王為好棒棒公司旗下的高階直銷商,阿花則在老王感召下加入成為下線直銷商。好棒棒公司因應市場脈動,近期舉辦全商品促銷特賣,同時啟動大規模競賽活動,促使旗下直銷商大量購買商品囤貨,只要達成百萬業績就招待免費出國旅遊。

 

老王身為高階直銷商,配合公司政策不遺餘力,大力鼓吹直屬下線趁著促銷囤貨,既可以低價進貨,又能快速累積業績、晉升聘階,領取高額獎金,商品留待日後慢慢賣就好。

 

阿花禁不住老王持續洗腦,自身雖沒有足夠現金,卻仍向銀行貸款,大量囤貨各類營養保健食品。詎料,全球受到新冠疫情影響,國內市場買氣低迷、交易量嚴重萎縮,阿花眼看大批商品遲遲無法售出,不僅無力償還貸款,且商品保存期限將屆,內心焦躁不已。

 

試問:好棒棒公司舉辦大規模競賽活動,促使直銷商大量購買商品囤貨,並要求高階直銷商在各自團隊內大肆宣導囤貨衝業績可以嗎?老王鼓吹阿花大量囤貨、提升業績的行為是否合法?

 

何謂「囤貨」?

 

一般而言,商人為投機倒賣而將貨物存起來不賣的行為,在市場中被稱為「囤貨」,這些投機商人大量購存貨物,等待時機再以高價拋售,藉此謀取暴利。

 

直銷制度有別於傳統銷售模式,係仰賴直銷商的「人脈網絡」販售商品,某些直銷公司或上線直銷商為了獲取利益,自然希望下線直銷商或消費者購買商品越多越好,市場上常見直銷公司為了刺激消費,舉辦各式競賽活動,鼓勵直銷商販售商品,乃正當直銷行為之範疇。

 

惟若直銷公司或上線直銷商,毫無節制地要求下線一次性購買大量商品,表面上似可在短期內快速累積業績或取得較高獎金比例,但實際上直銷商尚未獲取獎金或利益,就已先自掏腰包購買商品、支出鉅額成本,一旦事後無法順利將商品售出,則易衍生退貨糾紛或相關爭議,嚴重時亦可能造成社會問題。

 

直銷商有時為了獎金或升聘等利益,而有一次性或在短期內購買大量商品的行為,為了避免直銷商因「囤貨」受有損害,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促使直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限制直銷公司或上線直銷商不得以強制積極手段或勸導誘使等方式,使直銷商大量進貨。

 

否則,主管機關可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4條,限期令違法事業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囤貨」違法嗎?

 

究竟何種行為會違反「禁止囤貨」規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103年間公布施行之前,舊法時期針對「禁止囤貨」已有相關規範,即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7條第 1項第3款:「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該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早期行政機關亦認為,前開法規所稱「要求」,其本質應係出於積極之「作為」型態,亦即事業須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促請參加人為大量進貨之行為;另以「利誘」(如晉升制度或較高比例之獎金)方式促請參加人大量進貨者,因其僅對於該進貨者予以一定之利益,並非對未進貨者予以不利益,而與上開所稱之「要求」不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7029號函參照)。

 

承上,針對「禁止囤貨」規定,舊法之用語為「要求」,現行法則改為「促使」,兩者意涵略有不同。早期實務見解認為,事業須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促請直銷商為大量進貨行為,本質上需出於積極作為型態,始符合「禁止囤貨」的構成要件,若非使直銷商無法為自主意思的強制積極手段,而是透過「利誘」使直銷商自願購買,即不違反「禁止囤貨」規定。

 

然實務上對此時有爭議,故修法後將法規用語改為「促使」,亦即不以使直銷商無法為自主意思的強制積極手段為限,若以勸導、利誘行為使直銷商大量進貨,亦可能符合該條構成要件,相較舊法時期,對直銷商保護更周延。

 

簡言之,直銷公司舉辦競賽活動時,若鼓勵直銷商購買無法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即可能被認為違反「禁止囤貨」規定,且該條規範對象除了直銷公司之外,還包括參加人在內,故無論直銷公司或直銷商,皆宜謹慎面對。

 

直銷商囤貨對直銷公司的影響?

 

首先,我們應明確認知,直銷的本質仍是銷售商品或服務,直銷商拓展組織、招攬他人加入,最終目的是利用「人脈」販售商品予消費者,非由直銷商自行吸收商品囤貨,即便直銷公司要求新加入的會員購買商品或服務,亦應建立在合理入會門檻或直銷商自身使用需求之前提。

 

否則,直銷商一旦發生囤貨現象,表面上快速累積業績,在虛假聘階光環的籠罩下,獲取較高的獎金比例,但商品只在組織內銷售,並未實際販售給最終消費者,不僅直銷商獲取的獎金不足支應囤貨成本,對直銷公司而言,沒有新的直銷商加入,商品就無法售出,造成無庸推廣、銷售商品給最終消費者,只需介紹他人加入,就可獲得報酬的情況,產生拉人、囤貨、發獎金的惡性循環。

 

換言之,直銷商的主要收入來自於「介紹他人參加」,形同變質多層次傳銷的吸金運作模式,嗣後若直銷商要求退出退貨,直銷公司勢必無法維持正常營運,導致發不出獎金而破局,最終使直銷事業淪為金字塔騙局。

 

直銷公司如何避免直銷商囤貨?

 

實務上常見的做法,直銷公司於設計直銷制度時,可通過限制一定期間內的訂貨數量,不定期檢核商品販售情形,或要求直銷商提出銷售憑證才能再訂購新商品,或持商品外盒領取獎金等方式,以確保直銷商維持合理備貨量或確實將商品銷售給最終消費者,可望達成避免直銷商囤貨之效果。

 

此外,直銷商的獎金比例通常隨著聘階晉升而提高,聘階的晉升往往又與整體業績發展情況密切相關,業績發展累積速度越快,聘階晉升越快,則可領取較高的獎金比例。

 

直銷商囤貨的目的,無非為了獲取獎金,透過短期內大量購入商品的手段,實現快速累積業績升聘,進而取得高額獎金或利益,是若直銷公司在符合相關法令的前提下,改採分期支付獎金,適度延長獎金給付期限,或將部分獎金以購物金替代,使購物金用以投入商品購買等,亦不失為可行方案。

 

結論

一、案例解析

 

由本篇探討可知,直銷公司在舉辦競賽活動時,若一昧鼓勵直銷商購買無法於短期內售罄的商品數量,可能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而該條的規範對象除了直銷公司,還包括參加人在內,且若容任或促使直銷商大量囤貨,嚴重時將導致直銷公司營運崩壞,最終淪為金字塔騙局。

 

是以,於題示情形,好棒棒公司舉辦大規模競賽活動,高階直銷商在各自經營團隊內大肆宣導囤貨衝業績,雖非使直銷商無法為自主意思的強制積極手段,然確已有以勸導、利誘行為使直銷商大量進貨,依現行直銷法規及實務見解,有違反「禁止囤貨」規定之嫌,而該條之規範對象括及參加人。

 

故老王身為上線直銷商,不斷洗腦鼓吹下線直銷商大量囤貨提升業績,並促使小美向銀行貸款購買在短期內難以售罄之商品數量,同樣構成「禁止囤貨」規定,從而,好棒棒公司及老王之行為均屬不當,恐有違法之虞。

 

二、結語

鑑於全球疫情影響下,進一步催生元宇宙、宅經濟等新興思潮,無店鋪的直銷、電商等交易型態,早已廣為大眾所接受,只要在不違反法令的前提下,直銷公司固可考量營運方針,自行決策欲採行的直銷制度,如常見的太陽制、雙軌制,或與直銷商任意約定聘階門檻、領取獎金的條件等。

 

然而,為保護直銷商及消費者權益,健全直銷市場交易秩序,立法者已制定法令及相關配套措施,且為擴大保護範圍,直銷法令之規範對象往往不限於「直銷公司」,有時亦將「直銷商」囊括在內,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禁止的六種不當直銷行為,即為示例。

 

此外,無論是對直銷公司或直銷商而言,對治囤貨實為直銷經營的重要課題,直銷公司為避免囤貨造成不利影響,除了前文所提及:限制訂貨數量、檢核商品販售情形、分期支付獎金,或將部分獎金以購物金替代等方案外,筆者建議,直銷公司在設計各項直銷制度時,事先諮詢專業,確保符合相關法令規範,而直銷商在拓展組織、招募下線時,亦須多加留意自身行為,避免因疏忽而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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