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0年10月1日上路,與舊法不同之處在於適用行業由原先之8大類事業擴大至所有行業,保護範圍亦不限制經
一般企業經營者、傳銷商或傳銷事業不得以誇大或不實用語,在廣告中敘述商品之效用,否則將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虞。 &
合法經營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傳銷商,係以零售利潤及與下線傳銷商間的業績獎金差額為主要收入來源;而傳銷商若無須推廣、銷售商品給他人,而其主要收入來源
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係屬各自獨立之個體,傳銷商在傳統行銷網路中,等同於製造商、大盤商、中盤商及零售商間之各自獨立關係。因此,傳銷商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立法理由,旨在為防止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特就實務上常見之不當行為類型,予以明文禁止
前言 本期介紹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所簽訂的參加契約中,經常規定禁止傳銷商加入另一家與該事業性質相同的傳銷事業(即具有競爭關係),在法律上可稱此一
一、 前言 本期介紹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及傳銷權等問題,並由本會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天財律師提供專業意見後,予以彙整撰寫之
傳保會上一期已介紹過有關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的法律諮詢個案類別,本期則介紹猶豫期間(傳銷商與傳銷事業訂約日起算30日內)後,傳銷商向傳銷
本會上一期已介紹過有關退出退貨的法律諮詢個案類別,本月延續上一期就諮詢內容接續介紹下一種類型: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
【新疆代表】 別人回鄉是度假,她回鄉是發展事業 台灣太赫茲 單心妤 用直銷鋪就一條連結烏魯木齊的路
【越南代表】 有勇氣到異鄉的都是心性堅強的人 盛德信 段鳳琳 把傷疤柔化成希望的翅膀 終能自在飛翔
【緬甸代表】 一邊有生她的 一邊有她生的 永久 吳麗琴 將思念與虧欠轉化為成功的動力
【印尼代表】 走崎嶇的路,為了寫特別的故事 雙鶴 郭芝余 跟媽媽在不同的國家經營同樣的事業
【越南代表】 8歲逃離柬埔寨、住進難民營 康園 沈家如 輸在起跑點,憑求生的意志贏向終點
【福建代表】 原本只想存到10萬人民幣就回家 優世德 詹子萱 離鄉背井的命格,一出走就是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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