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范晉魁 期數 / 第381期
直銷公司可以強迫直銷商付費參加活動嗎?
案例
好國民公司是一家以銷售各式美容、彩妝、保養品為主的直銷公司,主打讓每個人都能找出自己命定的化妝品與保養品,展現高雅氣質輕鬆變美麗。向來重視外在形象的小美深受吸引,近期受感召加入好國民公司的大家族。
好國民公司為了讓新加入的直銷商們,能夠快速踏入彩妝世界,要求新加入的直銷商繳交8,888元參加體驗彩妝講座暨培訓活動,將來達到獎金或組織目標時才能晉升聘階。小美看了活動內容後,認為課程成本不高,教學內容也沒有特別之處,小美不禁產生疑慮,想暸解好國民公司可以要求直銷商必須參加培訓活動才能晉升聘階嗎?好國民公司可以收取這麼高額的培訓費用嗎?
辨析
一、直銷與一般傳統銷售不同,直銷沒有一般事業或店家的固定成本,「只」靠「人脈網絡」販售商品,直銷再把設立事業或店家的裝潢、生財器具、店租、廣告、招牌、人事等之類的固定成本轉為直銷商的獎金,亦即直銷是以各個直銷商做為推廣銷售單位,透過直銷商本身的人際關係做為銷售通路,這樣就可以藉由直銷商個人的人脈網絡達到推廣、銷售之目的,直銷公司再將開店成本回饋給直銷商,此種特殊銷售方法可以讓直銷公司達到快速行銷、推廣商品的目標,同時直銷商也可以快速累積獎金或佣金獲利。
二、所以,直銷公司的直銷商組織愈大,商品就能賣愈多、獲利就愈大;反之,如果直銷商組織小,直銷公司的收入一定不高,所以直銷公司會想辦法協助直銷商拓展下線組織,這樣才能讓直銷公司持續獲利,進而提供洽談場所、專業人士諮詢講解、各類活動與課程讓直銷商或團隊使用,協助直銷商推廣組織或推銷商品。
也就是說,直銷公司為了獲利、為了協助直銷商招攬下線,通常會舉辦各種教育訓練、講習、聯誼或開會等活動,藉此引導直銷商獲取經營所需的基本訓練,或是用來激勵所屬直銷商、提升團隊意識,又或是進一步感召新成員加入,所以直銷公司舉辦各式活動,本來就屬於正當直銷行為的範疇。
另外,由於直銷商升聘或晉階後,能有更多機會協助對外說明直銷公司的產品與制度,也有更多機會指導下線行銷的方式、宣導法規、產品或制度,同時也可以建立組織的向心力,直銷公司為了讓直銷商升聘後更有能力帶領團隊、協助管理下線,所以許多直銷公司都規定,直銷商必須接受培訓或課程後,才能升聘或晉級,這也都是合法行為。
三、但是也由於直銷制度的特殊性,容易淪為不肖商人從事變質直銷或做為詐欺、斂財工具,為了杜絕違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例示禁止常見的不當行為類型,其中第19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也就是說,直銷公司如果以上述或相類的名義舉辦活動,卻要求直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例如直銷公司要求直銷商支付高額費用參加「潛能訓練」,並從中收取與成本顯不相當的費用時,就有可能違反本條規定,而遭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4條規定,要求直銷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之外,還可以同時處10萬元到200萬元的罰鍰。
四、直銷公司可以要求直銷商付費參加活動,或規定不參加活動時扣直銷商獎金嗎?
結論
綜合前面的說明,可知好國民公司若要求每位新加入的直銷商都必須報名參加培訓活動,才能晉升聘階,並繳交培訓費用8,888元。雖然直銷公司可以在舉辦訓練活動中,本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要求直銷商分攤相關的訓練費用,但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中「顯不相當」或「顯屬不當」的判斷標準來看,還需要衡量直銷公司對直銷商所收取的活動費用與它所辦理的訓練成本,兩相比較是否合理來加以綜合判定,在本案例中的培訓活動與課程成本之間,倘若確實有「顯不相當」的情形,那麽好國民公司恐怕就有違法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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