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吳旭洲 期數 / 第282期
團購、多層次傳銷、老鼠會?
團購、多層次傳銷、老鼠會此3種樣態的商業模式,最主要的差異在於主辦人或賣方可取得的分潤資金來源;團購主要是藉由瓜分廠商原本得以賺取之銷售利潤,將此經濟利益透過價格折扣,平行且具一致性地移轉給加入團購群體的成員;多層次傳銷則是需先建立多層次組織,個人主要先藉由銷售產品取得利潤,再以多層次組織的位階,進行組織銷售績效獎金分配;老鼠會雖亦具有多層次組織的外觀,然其單純以新會員的高額入會費做為利潤分配來源,而無實際產品或服務銷售的利潤。
案例事實:
團購、多層次傳銷以及俗稱老鼠會的層壓式推銷,都是依循著「主辦人所號召人數越多,就能得到越多獎金或優惠」這樣的模式運作,三者的核心內涵差別為何?何以前二者即屬可合法營運的商業模式,老鼠會卻令人詬病,且被公平交易委員會列為違法營運態樣?又隨著網路發達,各種商業模式不斷推陳出新,如「揪好賣」此種電商通路,即因為分潤的回饋金制度,而被認為是以微店型態包裝的多層次傳銷事業,消費者面對多變且創新的商業態樣及操作手法,應如何判斷此屬團購、多層次傳銷或老鼠會組織,進而確保自身權益?
解析:
團購是C2B(Consumer to Business)模式中最經典的一種方式,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研究院報告的定義,係指集合買家群體購物力量,與賣方進行議價,達到群體殺價的目的,讓消費者所提供的訊息與其他消費者共享。
換言之,主辦人透過消費者的群聚力量,使廠商願意對該群體內的所有消費者提供一致性的優惠價格,消費者瓜分廠商原本可賺取的產品銷售利潤,取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
所謂多層次傳銷,按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第5條之規定,係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次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詳言之,傳銷商經營多層次傳銷,主要係藉由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為主,但亦得介紹他人參加並且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層壓式推銷則係指實質上並不推廣、銷售產品或服務,僅透過拉攏他人加入會員並支付高額入會費,便可自他人所支付之入會費中抽成作為自身獎金。因此,老鼠會之所以為人詬病,係因主辦人無需投資資金,亦無需承擔任何風險,即可藉由他人所繳納的入會費賺取高額利潤,然而底層晚進的會員若無拉攏新會員的能力,將面臨支出費用卻無相對回報的困境。
由上述定義可得知,團購、多層次傳銷、老鼠會此3種樣態的商業模式,最主要的差異在於主辦人或賣方可取得的分潤資金來源;團購主要是藉由瓜分廠商原本得以賺取之銷售利潤,將此經濟利益透過價格折扣,平行且具一致性地移轉給加入團購群體的成員;多層次傳銷則是需先建立多層次組織,個人主要先藉由銷售產品取得利潤,再以多層次組織的位階,進行組織銷售績效獎金分配;老鼠會雖亦具有多層次組織的外觀,然其單純以新會員的高額入會費做為利潤分配來源,而無實際產品或服務銷售的利潤。
以「揪好賣」為例,其運作概念是廠商抽出原本要支付給實體通路、各電商通路平台的上架費以及廣告費,將產品售價的10%做為回饋金,轉給賣家一層層分潤,分潤制度為回饋金餘額的一半,直到把錢分完。
由於平台上的賣家確實是透過販售商品來獲取利潤,因此並不屬於老鼠會的形態;然其取得的回饋金係按照推薦人的親疏層級區別,而非於該平台的會員均可獲得相同的經濟利益,因此亦非團購類型;然而,「揪好賣」創辦人雖表示其商業模式並不需要賣家支付入會費、月費,亦無就銷售資格做限制或要求,與傳直銷電商(即多層次傳銷電商)有別,但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對多層次傳銷之定義,僅需賣家係建立多層次組織,並以此組織為基準推廣、銷售產品或服務,進而獲取經濟上利益者即屬之,賣家是否需繳納資金以取得銷售資格,則非所問。
因此,若以現行法規制度觀之,「揪好賣」的分潤回饋金制度,實際上已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對於多層次傳銷之定義,應向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綜合上述,縱使隨著科技進步,各種商業模式推陳出新,只掌握該商業模式的核心利潤分配資金來源,即可初步判斷該組織類型,倘於加入會員之際便需支付高額費用始能取得分配利潤的資格,且獎金來源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則多屬不合法之老鼠會型態,消費者切勿貿然加入,以免遭受損失。
表1:團購、多層次傳銷、層壓式推銷之商業模式比較圖
|
團購 |
多層次傳銷 |
層壓式推銷(老鼠會) |
操作方式 |
透過消費者群聚力量,主導廠商就產品或服務提供優惠價格 |
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
獎金發放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銷售商品(服務)之合理市價者 |
入會費 |
無 |
未規定(現行實務多有收取,金額較低) |
有(高,且可經介紹他人加入減免) |
月費 |
無 |
未規定(現行實務多有收取,金額較低) |
有(高,且可經介紹他人加入減免) |
組織型態 |
平行 |
多層次 |
多層次 |
銷售資格 |
無 |
多層次傳銷事業:公平會報備 個人:傳銷商資格(即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資格) |
繳納入會費以取得會員資格 |
分潤資金來源 |
廠商直接將產品或服務原有利潤之部分反應於售價折扣,一體性的回饋予消費者 |
主要係自身及其下線組織銷售產品或服務所得利潤;少部分來自建立、輔導下線組織之獎金 |
公司並無實際服務或產品,故獎金利潤發放來源,原則上完全來自新入會會員之入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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