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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制度變更之事前報備


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吳旭洲
期數 / 第276期

    多層次傳銷事業制度變更之事前報備


 

 

傳銷獎金發放制度及銷售商品項目,均屬於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之事項。

 

案例事實

「妍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妍蓁公司)是一間販賣廚具相關產品的多層次傳銷事業,自國外引進「新型鍋沿免燙傷炒鍋」、「多功能烹飪鍋」、「氣炸鍋」等各種新型廚具,標榜其公司銷售的廚具健康、經濟、耐用且外型設計具有時尚感,妍蓁公司於開始營業前,已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銷售品項及傳銷制度等有關事項。初進入市場時其商品廣受消費者歡迎,其中又以「零負擔氣炸鍋」銷售額最佳,造成其他公司爭相效法自國外引進銷售。

 

但幾年後因為競爭者眾多,「零負擔氣炸鍋」銷售量大幅下滑,導致公司營業額慘淡。為提升營業額,妍蓁公司將業績獎金及介紹費、推薦加碼等獎金提高以提升買氣,一陣子後發現銷售額稍有起色,妍蓁公司便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變更傳銷獎金發放制度。但好景不常,因經濟不景氣及「零負擔氣炸鍋」被消費者文化基金會認定廣告有誇大不實,為避免虧損,妍蓁公司最終打算停售。

 

請問,妍蓁公司未經報備主管機關即調整傳銷獎金發放制度之行為是否合法?又妍蓁公司如果要停止銷售「零負擔氣炸鍋」,是否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報備後始得為之?

 

解析

從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傳銷制度,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可知,傳銷獎金發放制度及銷售商品項目均屬於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之事項。

 

惟多層次傳銷事業在經營傳銷活動期間,難免為配合營運狀況或市場所需,而有調整營運規章、交易須知或開發新商品之必要,甚至在考量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本,也會修正或變更獎金制度或與參加人簽訂之參加契約,為使多層次傳銷事業完全在主管機關的監督下運作,避免多層次傳銷事業藉由先報備合法部分後變更至違法範圍之手段以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督,而架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主管機關須充分掌握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基本資料、傳銷制度、傳銷商參加條件、參加契約內容、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行銷方式是否合於其他法規,以及有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等資訊。」之立法目的,對於從事傳銷行為前曾經報備的事項,遇有變更時即應在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以傳銷商及消費者的角度出發,多層次傳銷事業若突然停售某項商品,可能導致傳銷商因無預期,來不及售出已購入之商品,損失將由傳銷商自行吸收,對於消費者後續購買相關零件或維修亦產生不利影響。

 

至於多層次傳銷事業調整獎金制度,涉及調整後是否符合法令規範及有無違反當初與傳銷商簽訂之參加契約內容,皆須仰賴主管機關事前把關,以落實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條「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即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第8條明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15日內報備。(第一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第二項)」,關於調整傳銷獎金發放制度及停止銷售商品,均應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才能為之,不得以事後報備已補正為由,認為其行為合法。

 

因此,有關妍蓁公司擅自調整傳銷獎金發放制度並試行後才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行為,違反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之事先報備義務,被主管機關發現後,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同法第34條第1項,限期令停止調整傳銷獎金發放制度並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有關妍蓁公司欲停售「零負擔氣炸鍋」之部分,亦應先向主管機關報備後始得為之,以避免之後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之不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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