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范晉魁 期數 / 第372期
直銷公司可以要求直銷商重複消費嗎?
案例
「好棒棒公司」是一家以銷售各式營養保健食品為主的直銷公司,最近好棒棒公司規定直銷商每個月必須重複消費相當金額的產品,才能領取組織獎金或維持聘階,又同時舉行商品特賣及短期競賽活動,以促進買氣。
小陳為公司的高階直銷商,除要求自己的下線組織每月重複消費之外,更以花言巧語說服下線直銷商,趁著產品促銷先大量購買,不斷鼓吹下線直銷商大量囤貨以提升業績,阿花在小陳的不斷洗腦之下,雖然沒有足夠現金,仍在公司促銷競賽期間向銀行貸款,進貨一大批營養保健食品。
詎料,受全球新冠疫情影響,國內銷售交易量萎縮,市場買氣持續低迷,阿花眼看大批商品遲遲無法賣出,不僅無力繳納貸款,且商品保存期限將屆,內心焦躁不已。
試問:好棒棒公司可否要求直銷商每個月必須重複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小陳鼓吹下線阿花大量囤貨以提升業績的行為是否合法?
辨析
直銷相關法令針對不當直銷行為之規範及限制
鑑於直銷制度易淪為不肖商人從事變質直銷或做為詐欺、斂財工具,為使合法正當的直銷事業能永續經營,也為了能杜絕違法並防範宵小,故我國特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加強直銷事業之管理與監督,也建構完整之法制措施,保障直銷商的權利、健全市場機制,並使消費者獲得更多保護。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行為。」即明確例示禁止常見的6種不當直銷行為類型,且此處的規範對象除了「直銷公司」之外,尚包括「直銷商」在內。
再者,由於直銷與一般傳統銷售不同,係仰賴直銷商的「人脈網絡」販售商品,以各個直銷商做為銷售基本單位,並透過不斷向下延伸拓展龐大組織來販售商品,而下線直銷商或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越多,直銷公司或上線直銷商所獲得獎金就越多,直銷公司或上線直銷商為獲取利益,自然會希望下線直銷商或消費者購買大量商品,甚至越多越好,所以直銷公司常會舉辦各式活動,藉此激勵直銷商購買商品以提高業績,本屬於正當直銷行為之範疇。
但若直銷公司或上線直銷商為獲取利益,而毫無節制地要求下線直銷商在短期內大量購買商品甚至促使其囤貨,一旦超過其自身經濟負擔,或在商品有使用效期卻無法於短期內售罄時,就可能產生相應的退貨成本或社會問題等。
據此,在上述直銷常見的6種不當行為中,所謂的「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即明確禁止直銷公司或上線直銷商,不得促使下線直銷商為大量囤貨之行為。
何種行為會違反「禁止囤貨」規定?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明文禁止直銷公司或上線直銷商促使下線直銷商「囤貨」之行為,但究竟何種行為會違反「禁止囤貨」規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103年間公布施行之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7條第 1項第3款:「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即針對「禁止囤貨」已有相關規定,舊法之用語為「要求」,而現行法改為「促使」,惟兩者意涵略有不同。
承上,舊法之用語為「要求」,早期實務見解認為,事業須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促請參加人為大量進貨之行為,本質上需出於積極作為型態,始符合「禁止囤貨」之構成要件,倘若非使直銷商無法為自主意思的強制積極手段,而是直銷商自願購買,即不違反「禁止囤貨」規定。
由於實務上對此時有爭議,故修法後用語改為「促使」,從字面解讀係指「為達到某一目的而推動對方使之行動」,亦即不以使直銷商無法為自主意思的強制積極手段為限,只要有勸導行為即符合「促使」,相較舊法時期,對直銷商保護更為周延。
也就是說,在直銷公司舉辦競賽活動時,若鼓勵直銷商購買無法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則可能被認為違反「禁止囤貨」規定。且該規範對象除直銷公司之外,尚包括直銷商在內,故直銷公司及上線直銷商,均應謹慎面對。
直銷公司可否規定直銷商每月必須「重複消費」?
「重複消費」制度與「促使囤貨」之行為有無不同?
由於直銷相關法令,並未就「重複消費」為定義或具體規範,單從字面解讀,可廣義理解為多重及反覆消費之意,放在一般直銷制度之中,則是指直銷公司與直銷商間,依參加契約或規章,約定每月必須消費一定金額之產品或服務,直銷商就能擁有領取獎金或維持聘階的資格,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並無不可。
而「重複消費」制度之用意,通常是直銷公司為了培養直銷商對公司品牌認同度,並通過直銷商每個月反覆消費,以達成穩定公司營收之目的。但須留意的是,假如直銷公司每個月要求直銷商重複消費的金額或數量過高,實質上等同於促使直銷商短期內購買難以售罄之商品數量時,則可能被認為等同「促使囤貨」之意涵,容易造成產品退貨或違法爭議。
綜上所述,若直銷公司或上線直銷商在舉辦競賽活動,鼓勵直銷商購買無法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時,不以使直銷商無法為自主意思的強制積極手段為限,即可能被認為違反「禁止囤貨」規定。因此,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直銷公司雖得制定「重複消費」制度,在參加契約或規章中,約定直銷商每月必須消費一定金額之產品或服務,以擁有領取特定獎金或維持聘階的資格,但其與直銷商約定的消費金額必須是合理的,避免徒增產品退貨成本而生經營困擾,又或不慎違反「禁止囤貨」規定,誤觸法網。
結論
依前述探討可知,好棒棒公司可以制定「重複消費」制度,在參加契約或規章中,與直銷商約定每個月必須重複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才能領取組織獎金或維持聘階,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約定的消費金額是合理的,即於法無違。
此外,由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明文禁止之6種不當直銷行為,規範對象不限於直銷公司,尚包括直銷商在內,故小陳身為上線直銷商,不斷洗腦鼓吹下線直銷商大量囤貨提升業績,而促使小美向銀行貸款購買在短期內難以售罄之商品數量,恐已違反「禁止囤貨」之相關規定而違法。
鑑於社會經濟型態轉變,電商等新興銷售方式早已應運而生,在全球疫情影響下,更進一步加速傳統店舖消費模式轉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直銷公司固可與直銷商任意約定獎金領取制度,只要不違反法令,自可為相關「重複消費」約定等。
然為健全直銷交易秩序,保護直銷商及消費者權益,立法者早已制定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而直銷法令之規範對象,因不限於「直銷公司」,「直銷商」亦包含在內,而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禁止的6種不當直銷行為,直銷商同屬規範對象,故上線直銷商在拓展組織時,須多加留意自身行為,避免一時疏忽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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