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范晉魁 期數 / 第366期
什麼是保護基金?不繳會被處罰嗎?
老王是好國民直銷公司(下稱好國民公司)的高階直銷商,因長年用心經營,早已擁有龐大的下線組織,阿花近期通過老王的推薦,繳納入會費、加入好國民公司,老王除了向阿花講解公司各項制度之外,並提醒阿花繳納「保護基金」,以便獲取更多保障。
然而,阿花身為直銷新鮮人,對直銷制度或應繳費用均不甚明瞭,她認為自己成為好國民公司的直銷商,只需繳納入會費或購買商品,且以前未曾聽過「保護基金」或相關用途,對此深感疑惑。
試問:「保護基金」是什麼?阿花繳納「保護基金」可以享有什麼好處?若不繳「保護基金」會被處罰嗎?
什麼是「保護基金」?
大家都知道直銷是一種優質商業模式,由於直銷主要以「人傳人」的營銷模式取代傳統店鋪販售商品,不僅直銷事業能大幅減低成本,直銷商則可獲取獎金,消費者也以較優惠的價格取得商品,可見「人脈網絡」幾乎就是直銷經營中最重要的環節。
俗話說,有人的地方就有紛爭,經營直銷也不例外,直銷公司與直銷商之間亦經常衍生相關民事爭議,倘若雙方無法協商溝通解決,往往只能訴諸法院訴訟等途徑,如此不僅易使兩者陷入對立,過程更是繁雜且曠日廢時,也可能損及直銷產業形象,故有必要在訴訟程序外,建立另一種平和、快速、有效率的紛爭解決機制。
基於上述前提,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參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模式,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公平會也構建了與直銷相關的專屬保護機構,而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下稱「傳保會」)即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應運而生。
然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無論是創建傳保會或維持後續運作都需要經費,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及同條第5項規定:「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我們可以簡單理解,「保護基金」就是為了創建傳保會及維持其運作的經費,且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傳管會之設立、組織、任務、監督管理,及「保護基金」之收取運用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並授權公平會訂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下稱「傳保會管理辦法」),以為落實。
那麼,傳保會具體需要執行哪些任務呢?傳保會不僅調處直銷公司與直銷商間的民事糾紛,並協助直銷商提起訴訟,代償及追償直銷事業因民事爭議對直銷商應負之損害賠償,亦提供直銷相關法令諮詢,且爲增進直銷事業及直銷商專業知能,更不定期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政府機關或直銷事業也可委託傳保會開辦或合辦教育訓練課程,以及辦理相關輔導、評鑑等事項(傳保會管理辦法第3條參照)。藉由傳保會的高度運作,除有助提升直銷公司及直銷商的專業素質及解決民事紛爭之外,更可塑造直銷行業之正面形象,促進產業繁榮興盛。
誰要繳保護基金?
依前述探討可知,傳保會的任務是調處直銷公司與直銷商間的民事糾紛,協助直銷商提起訴訟及代償或追償損害賠償,並提供直銷法令諮詢、舉辦教育訓練課程、辦理相關輔導、評鑑等事項,而「保護基金」就是為了創建及維持傳保會運作之經費,且傳保會提供服務的對象為直銷公司及直銷商,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亦即,其保護對象僅限完成報備且已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的直銷公司及直銷商。
有關保護基金及年費之收取標準如下:直銷商部分,每位應繳納「保護基金」新臺幣(下同)100元,既有直銷商於保護機構成立3個月內繳納(即104年3月31日前),新加入在當季繳納;每年「年費」金額,由公平會視基金規模於每年1月底前公告實施,於每年3月底前繳納,新加入者在當季繳納,並由直銷事業統一代收後向傳保會繳納。
直銷事業部分,依上一會計年度直銷營業額總數分8級繳納保護基金,最高級別者為營業額20億元以上,繳納400萬元,最低級別者為新報備直銷事業,繳納5萬元,直銷事業於保護機構成立3個月內繳納(即104年3月31日前),新報備者在當季繳納,且直銷事業營業規模晉級者,應補足級距間之差額;每年「年費」金額,依上一會計年度直銷營業額總數分10級繳納,最高級別者為營業額7億元以上,繳納10萬元,最低級別者為新報備及營業額500萬元以下者,繳納1萬元,於每年3月底前繳納,新加入者在當季繳納,均由直銷事業直接向傳保會繳納,且直銷事業於傳保會設立時所捐助之財產可抵充其應繳之保護基金或年費。
再者,維持傳保會的順利運作,並確保直銷事業均能據實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2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32條第1項規定論處。」明文揭示直銷事業違反繳費義務之行政責任。
至於直銷商部分,由於法律並未強制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也無相關處罰規定,直銷商可自行選擇,但須留意,根據傳保會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未依第21條第1項規定繳交保護基金及年費者,不得請求調處。但嗣後已補繳者,得向保護機構請求調處自補繳日起當年度發生之民事爭議。」簡言之,倘直銷商為依法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若將來與直銷公司間發生民事糾份,就無法請求傳保會進行調處,縱使補繳後,也只能適用於補繳日後當年度所發生之民事爭議。
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主要就是為了創建及維持傳保會運作所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函釋認為,直銷事業及直銷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規定所繳納之捐助數額、保護基金及年費,倘非屬直銷事業與傳銷商可恣意決定者,應屬該傳保會之會費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則可免納所得稅(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030051970號函)。亦即,保護基金及年費對於傳保會而言,屬於會費收入,故直銷公司應將之認列為費用,而無需扣繳。
結論
依前述探討可知,傳保會係公平會依法建置之直銷保護機構,不僅受理直銷公司與直銷商間的民事糾紛調處,亦協助直銷商提起訴訟,代償及追償直銷事業因民事爭議對直銷商應負之損害賠償,且提供直銷相關法令諮詢,不定期舉辦教育訓練,以及辦理相關輔導、評鑑等事項。
至於「保護基金」及年費,乃創建及維持傳保會運作的經費來源,基於使用者付費前提,傳保會提供服務的對象,也僅限依法繳費的直銷公司及直銷商。直銷公司方面,公平會為確保其能如實繳納,已明訂違反繳費義務之行政責任,將依法予以裁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準用第32條)。直銷商方面,則非屬強制繳納,亦無相關處罰規定,可由其自行選擇,但未繳納者,若將來與直銷公司間發生民事糾紛,就無法請求傳保會進行調處,補繳後也只能適用於補繳後之當年度所發生的民事爭議,無法溯及適用。
於本案情形,由於阿花身為好國民公司的直銷商,法令未強制規定其需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但若阿花選擇依法繳納,即可享受傳保會之保護,倘將來與好國民公司間發生民事糾紛,不僅可透過傳保會調處,也可請求傳保會協助提起訴訟、代償或追償損害賠償,或諮詢直銷相關法令及參與教育訓練等,且已繳納當年度的費用,向傳保會申請調處時,無需再負擔其他調處費用。
鑑於直銷的特殊性,直銷商與直銷公司間偶有民事財產上爭議,實屬常態,諸如:獎金計算、產品瑕疵退貨、或終止契約等糾紛,倘若無法溝通協商解決,往往只能訴諸訴訟,不僅易使兩者陷入對立,過程更是繁雜廢時。傳保會即為此而生,除提供雙方在訴訟外,有另一種解決紛爭的新選擇,由於其本身就是直銷專屬保護機構,相較一般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其調處委員多由律師、教授或對直銷領域有深入涉獵之專家所組成,更能清楚掌握直銷法令及相關產業特性,可使雙方以平和、快速、有效率的方式解決民事紛爭。
傳保會同時肩負執行法令諮詢、舉辦教育訓練、評鑑等多項任務的義務,「保護基金」及年費乃維持運作所必要,直銷公司固應依法繳納,而藉由傳保會高度運作,亦有利塑造直銷行業正面形象並促進相關發展。因此,筆者建議,直銷商在加入直銷公司時,最好依法繳納費用加入傳保會,自身權益將更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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