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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團隊自行修改公司規定或自訂不同的規定 是否違法?


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范晉魁
期數 / 第346期

    直銷團隊自行修改公司規定或自訂不同的規定 是否違法?


壹、案例

好國民直銷有限公司(下稱好國民公司)是一家銷售各式美容、彩妝、保養品等優質產品的直銷公司,向來重視外在形象的小美深受吸引,早在公司成立初期,就已加入好國民公司大家族成為直銷商,小美苦心經營之下,如今已建立起屬於自己的龐大經營團隊,擁有許多下線直銷商。

 

近來,為了提升直銷商整體素質,好國民公司不惜耗費鉅資,請來享譽國際的著名彩妝師,來台開設一系列免費彩妝培訓課程。由於小美在好國民公司擁有龐大經營團隊,自詡深具影響力,竟在未告知公司的情況下,強制要求新加入其下線的直銷商,一律報名參加培訓課程,同時繳交保證金5000元,待培訓課程結束,再依簽到紀錄申請退還保證金,若未能全程參加課程,則保證金將予以沒收,日後供經營團隊運作之用。

 

試問:小美強制要求新加入其下線的直銷商參加活動,並繳交培訓課程保證金5000元之行為是否合法?倘若不合法,好國民公司是否需對小美的行為負責?

 

貳、辨析

一、直銷公司變更傳銷制度、舉辦活動等,其報備義務及相關法令規範限制:

  1. 多層次傳銷(下稱直銷)制度是一種優質行銷模式,此行銷模式可以創造直銷事業、直銷商及消費者之間的三贏局面,但也由於直銷制度的特殊性,容易淪為不肖商人從事變質直銷或作為詐欺、斂財工具,例如:常見的「老鼠會」、「龐氏騙局」等,這些掛羊頭買狗肉的變質多層次傳銷業者,表面舉著傳直銷旗幟,骨子裡卻進行非法吸金,不僅使不知情民眾上當受騙,又讓合法正當的直銷事業難以生存,造成嚴重社會問題。

為了杜絕違法,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認為有建構完整法制措施,以加強直銷事業管理與監督的必要,一方面保障直銷商的權利,另一方面則健全市場機制,使消費者獲得保護,也讓合法直銷事業得以長久經營,爰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合先敘明。

 

  1. 為達成上述目的,主管機關需充分掌握直銷事業的基本資料、獎勵制度、直銷商參加條件、參加契約內容、商品或服務品項、價格及行銷方式等,確保合乎法令規範。公平會特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明定直銷事業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進行報備之事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實施後如有變動,除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者外,應於實施前變更報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8條);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時,亦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公平會報備,並在各營業所公告直銷商之權益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9條),若未依規定進行報備,亦有相關罰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4條),直銷公司除了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還可以面臨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到200萬元不等的罰款。由前述可知,直銷事業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除事業基本資料屬公司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外,原則上皆應於實施前報備。是若直銷公司變更獎金制度、參加條件等,即有事先向公平會報備之義務。

 

  1. 再者,直銷與一般傳統銷售不同,其特殊之處在於沒有一般事業或店家的固定成本,只靠「人脈網路」販賣商品,基於此項特殊性,直銷公司會提供洽談場所、專業人士諮詢講解、各類活動與課程讓直銷商或團隊使用,協助直銷商推廣組織或推銷商品,所以直銷公司為協助直銷商順利招攬下線,經常舉辦各種教育訓練、講習、聯誼或開會等活動,藉此引導直銷商獲取經營所需的基本訓練,或用來激勵所屬直銷商、提升團隊意識,又或進一步感召新成員加入,所以直銷公司舉辦各式活動,本屬於正當直銷行為之範疇。

 

  1. 只是由於直銷制度的特殊性,容易淪為不肖商人從事變質直銷或作為詐欺、斂財工具,為了杜絕違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例示禁止常見的不當行為類型,其規範物件除了「直銷公司」外,還包括「直銷商」在內。由於直銷商本身即兼具經營者、管理者及消費者的多重複合身份,一旦直銷商為拓展組織,居於管理者的角色時,不僅可能對其所屬下線直銷商進行「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活動,為達成團隊銷售目標,亦可能透過其角色特性,促使其下線配合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6款之行為。」從而,上線直銷商在舉辦相關活動時,系立於經營、管理者之角度,依法已擬制具有相當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身份及責任,此時上線直銷商尤應注意,不得有不當直銷行為出現,須謹慎行之,避免誤觸法網。

 

  1. 另,依公平會83年度公處字第030號處分書:「按本案行為時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 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同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者准用之』。經查被處分人為C公司之傳銷商,其以代墊下線傳銷商入會款項為名,不當要求傳銷商開立『借據』、『本票』,以催迫傳銷商還款之手段,推廣多層次傳銷活動。且被處分人亦自承其個人基於組織運作,而要求下線傳銷商入會時,須簽立本票及借據,以幫助傳銷商墊繳入會款項入會,此等方式核屬不正當之營業手段,被處分人已違反行為時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准用同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現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9 條第2項准用同條第1項第2款)。

 

  1. 由上述公平會見解可知,假設直銷商異於直銷公司之規定,個人基於組織運作,要求下線直銷商入會時,須簽立本票及借據,以幫助直銷商墊繳入會款項入會,此等方式核屬不正當之營業手段,即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所稱的「顯屬不當」。又若上線直銷商要求下線直銷商,應事先繳納保證金,若未達到特定責任額或按期達成業績,則沒收保證金或罰款等,或巧立名目要求額外繳交顧問費、治裝費等,才能晉升聘階或領取更高獎金等,均屬違法行為。

 

二、直銷公司內的團隊,能否修改直銷公司規定,或訂定與直銷公司不同的規定?如:強制要求下線直銷商參加活動,並繳納保證金,未全程參加活動就沒收保證金?

 

  1. 依前述可知,直銷公司為了協助直銷商開拓業務,或達成特定經營管理之目的,原本就會不定期舉辦各式活動,這也包含在正當直銷行為的範疇之內。換句話說,如果直銷公司要求所有新加入的直銷商,都必須參加公司所舉辦的特定「免付費」訓練活動,應該不違反直銷法令規範,屬於合法的行為。

 

  1. 承上,既然直銷公司要求新加入的直銷商參加公司舉辦的「免付費」訓練活動是合法的,那麼如果直銷公司內的團隊,即上線直銷商自行修改直銷公司規定,強制要求新加入的下線直銷商參加活動,並額外要求繳納保證金,未全程參加活動者沒收保證金,是否仍然合法呢?此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的規範架構,並參照前述及公平會見解來看,答案是否定的。

 

  1. 再者,上線直銷商私自要求新加入的下線直銷商參加活動,並額外要求繳納保證金等舉,直銷公司是否應與上線直銷商同負其責?筆者認為,若在直銷商在公司已盡管理監督責任,仍不知直銷商上述行為的情況下,仍得對直銷公司課予相同義務,實有可議之處;反之,倘直銷公司明知直銷商的違法行為卻放任之,恐應與上線直銷商同負其責。

 

參、結論

依前述探討可知,小美在未知會公司的情況下,強制要求新加入其下線的直銷商,一律報名參加培訓課程,同時繳交保證金5000元,待培訓課程結束,再依簽到紀錄申請退還保證金等行為,可能涉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之不當直銷行為,顯有違法之虞。並且如果好國民公司明知小美的行為,卻從不阻止或放任小美持續收取保證金,就有可能需與小美同負違法的責任。

 

鑒於現今社會經濟型態的急遽轉變,傳統店鋪之商業模式已被逐步取代,無店鋪的多層次傳銷、電商等新興銷售方式應運而生,立法者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直銷商權益,早已訂有相關規範。必須留意的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的規範物件,除了「直銷公司」之外,還包括「直銷商」在內;所以,上線直銷商拓展組織居於管理者角色時,也應注意不得有不當直銷行為出現,避免一時疏忽誤觸法網,而使自己成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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