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李禮仲 期數 / 第293期
從事多層次傳銷應向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
事實
好康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好康公司)未向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繳納繳納105年度年費,且其104年度營業額規模晉級,亦未補足保護基金級距間差額。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5年3 月29日透過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通知好康公司應儘速繳納 105年度年費,並說明105年度與104年度相較,倘營業金額 2 規模晉級,應補足級距間之差額,復再於105年5月10日透過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通知好康公司於105年5月23日前依相關規定繳納,且曾多次致電提醒繳納,惟據傳保會資料截至105年5月31日止,好康公司人仍未繳納105年度年費及補足保護基金級距間之差額,涉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 第3項規定之違法行為,公平會爰依職權立案主動調查。 |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傳保會)於2014年12月29日正式掛牌上路。這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依總統公佈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特別規定所設立,是全球第一個以保護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權益之機構,其對未來傳銷業之正常發展有重要意義。
傳保會保護對象為經報備且已繳納基金及年費之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全體傳銷事業均須強制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未依規定據實繳納保護基金或年費之傳銷事業,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將論處行政罰鍰。傳銷商得自由選擇是否繳納保護基金(新台幣一百元)及年費(由公平會每年一月公布繳交金額),但未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不得請求傳銷會予以調處。
法律規定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5項規定授權公平會訂定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 4目及第2款第3目等規定,已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下稱傳銷事業)應於105年3月31日前向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下稱傳保會)據實繳納105年度年費,倘104年度營業額規模晉級者,亦應補足保護基金級距間之差額。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未依規定據實繳納前開費用者,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以違反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論處。
本案理由
一、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同條第3項規定:「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2 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32條第1項規定論處。」前開條文業明定完成報備傳銷事業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義務。
二、 另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5項授權公平會訂定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就有關保護基金繳納時期規定:「傳銷事業於保護機構成立3個月內向保護機構繳納;新報備傳銷事業當季向保護機構繳納。」有關保護基金繳納金額,同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傳銷事業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8級繳納」同款第4目復規定:「傳銷事業營業規模晉級者,即應補足級距間之差額。」另有關年費繳納時期,同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傳銷事業於每年3月底前向保護機構繳納;新報備 傳銷事業當季向保護機構繳納。」據上,已報備之傳銷事 業應於105年3月31日前向傳保會據實繳納105年度年費,倘 104年度營業額規模晉級者,亦應補足保護基金級距間之差額。
三、 按好康公司於92年9月18日向公平會報備自同年10月18日從事多層次傳銷,迄未向公平會報備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爰好康公司屬已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須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8 條第 2 項、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至第4目及第2款第3目等規定,於105年3月31日前,繳納105年度年費及補足保護基金級距間之差額。查好康公103年度及104年度之營業收入皆為傳銷營運收入,且 104 年度營業規模晉級,應補足級距間之差額,惟好康公司迄仍未依規定完成繳納 105 年度年費及補足保護基金級距間之差額事宜,核前開事實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之違法行為。
四、 綜上結論,好康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依限繳納105年度年費及補足保護基金級距間之差額,經公平會多次催繳迄仍未繳納,核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之違法行為,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論處。經公平會審酌好康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及經營情況;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後,公平會爰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4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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