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范晉魁 期數 / 第301期
直銷=老鼠會? 如何區分合法傳銷與非法老鼠會?
壹、 案例
商人張三創辦「超級好棒棒公司」後,以提升台灣兒童教育素質為宣傳口號,用傳直銷的制度對外銷售「兒童智慧有聲書」,加入的會員除了要繳納新台幣5萬元的入會費之外,還要購買至少一套5冊售價6萬元的「兒童智慧有聲書」,購買愈多套「兒童智慧有聲書」就可以獲得愈高的會員階級。而且會員每介紹一名新會員加入(下線),就可以獲得3萬元之「好事相報獎金」,還可以再依不同的會員階級,就下線購買「兒童智慧有聲書」的套數,分層獲取總售價50%~80%的業績獎金。超級好棒棒公司創建數個月就有高達新台幣數億元的獲利,早期加入的會員也都荷包滿滿,但近來有後期加入的會員向高層反應無力再吸收新會員。
貳、 辨析
一、 多層次傳銷事業
(一) 傳統商業模式是單層的銷售形態,大多數是以店舖形式販售商品,銷售通路不是只靠個人的人際關係,而且獲利來源主要是進貨、銷貨的差價,也就是只有「單層」的獲利。
(二) 但「多層次傳銷」與一般傳統的單層銷售不一樣,多層次傳銷是以各個傳銷商(傳銷事業的營運規章或事業手冊常稱之為「會員」或「經銷商」)作為推廣單位,透過傳銷商本身的人際關係作為銷售通路,由於多層次傳銷的通路是依賴傳銷商個人的人際關係,傳銷商不必開設店舖,所以少了裝潢、生財器具、店租、廣告、招牌、人事……之類的固定成本,因此,傳銷事業就可以用較低的價格銷售產品、服務客戶,而且還可以把開設店舖的成本轉為獎金給傳銷商,這樣就可以藉由傳銷商個人的人脈網絡達到推廣、銷售之目的,省下店租成本並回饋給傳銷商及消費者,可以同時創造內部事業、傳銷商及外部消費者三贏的局面。
(三) 另一方面,多層次傳銷制度因為主要是靠傳銷商個人的人脈推廣、銷售商品,所以需要擴展傳銷商人數才能創造更多的業績,所以多層次傳銷制度最特殊之處在於,傳銷事業為了鼓勵傳銷商拓展組織,所以提供傳銷商賺取商品利潤以外,傳銷商還可以透過介紹他人參加傳銷事業組織、成為傳銷商,而獲得傳銷事業發放的「組織發展」或「組織管理」等獎金,以鼓勵旗下傳銷商發展個人事業同時,也能幫助組織壯大,達到傳銷事業、傳銷商雙贏的結果。
二、 變質多層次傳直銷事業
(一) 由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可以在短期內創造高額收入,所以也容易被有心人利用而變質成「龐式騙局」。所謂「龐式騙局」指的是在西元1919年間,有一名美國猶太人查爾斯˙龐茲(Charles Ponzi)趁著第一次世界大戰剛結束,各國經濟混亂之時,在美國波士頓成立了一家公司,宣稱可以透過買賣國外某種郵政優待券就可以賺取大量的差額,並且向投資人承諾會在短期內就享有鉅額收益。沒想到,查爾斯˙龐茲竟然是先拿投資人繳納的錢,假裝是投資收益付給投資人,藉此吸引更多投資人加入之後,再拿新投資者繳納的投資款項,當做是前期加入投資人的投資收益,付給前期加入的投資人,藉以吸引更多人上當、投資更多的金錢,這一場騙局前後共4萬多人上當,詐騙總金額高達1,500萬餘美元,而且持續了一年左右,直到1920年間被人發現查爾斯˙龐茲根本就沒有投資任何商品,才終止了這場騙局。
(二) 類似查爾斯˙龐茲這樣的運作模式,也就是主導的人、公司、組織或團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價值不高、或是販售的價格遠超過市場價值,甚至是沒有提供任何商品,上層是透過介紹其他人加入以賺取金錢或獲取利益,而且上層所賺取的金錢或所獲取的利益主要是來自新會員所繳納的金錢或利益,而不是來自於銷售商品所賺取的利潤,就這樣把投資人一層層像金字塔疊上去,上層的人可以不斷收取利益,底層的人除非找到其他人加入,否則就完全沒收入,這種遲早會發不出獎金、無法永續經營的模式就稱作「龐式騙局」、「金字塔騙局」、「層壓式傳銷」。
(三) 在「龐式騙局」大模式中,因為上層或上線的收入來源主要來自於底層或下線所繳的錢,這樣的經營模式中組織或成員並沒有實質收入,所以通常愈後期加入的人拿到獎金的時間會愈來愈久,而且拿到的獎金會愈來愈少,最後當底層或下線無法再找到新成員加入時,獎金就會發不出來,也就是愈後面加入的人,就愈有可能血本無歸,但由於這樣的經營模式前期加入的成員確實可以獲取鉅額利益,非常容易吸引投資者加入,也因為龐式騙局初期組織拓展就像老鼠繁衍一樣快,所以在台灣也被稱做是「老鼠會」「老鼠會」。在台灣由於早期出現「普美爾公司」、「玖昱互助會」、「共享人生公司」、「貴族旗艦公司」等大規模投資欺詐事件就是知名的老鼠會。一旦後期招攬不到新的投資者,組織內部自然就泡沫化,後期加入的投資人就容易血本無歸。
(四) 為了避免良善的多層次傳銷制度被濫用,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特別規定
,如果多層次傳銷事業是「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或傳銷商收入來源並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就是違法的多層次傳銷。
1.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2]來看,要初步判斷多層次傳銷制度是合法的多層次傳銷或非法的「老鼠會」,可以從傳銷商之利潤來源,及販售商品或服務價格是否合理來判斷,如果主要收入來源是來自於傳銷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所得的利潤,或傳銷事業販售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與市場上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相近時,就可以初步認為是合法的多層次傳銷,反之,如果傳銷商的主要收入來源是來自於新傳銷商所繳納的費用,或是傳銷事業所販賣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遠高於市場行情時,就有可能是非法的「老鼠會」。
2.依大法官會議的見解[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4]規定,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向來的看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所規定「傳銷商收入來源是否基於推廣、銷售產品或勞務之合理售價?」的判斷基礎,可以將獎金或其他收入區分為「來自介紹他人加入」與「來自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二部分,如果「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之獎金佔總獎金比例50%以上時,就可能被認定傳銷商的獎金及其他收入來源「主要」是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
3.然而,傳銷商之的收入來源常常無法明確的分割是否純粹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或來自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服務的利潤,因此實務上當無法清楚劃分時,就會開始判斷「商品或服務售價是否合理?」:如果市場上有相同或類似的競爭商品或服務的時候,那傳銷事業商品或服務的訂價,就可以參考國內外市場相同或相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售價,來判斷它的售價是否合理?如果售價愈相近,那傳銷事業商品或服務的售價就愈合理,如果售價超出市場行情價格太多,則售價就可能不合理。萬一市場上沒有相同或相類似的競爭商品時,就要依個案的商品或服務成本佔售價之比例、上線因介紹他人參加所得獎金佔商品售價之比例……等等來判斷。公平會處分書[5]即曾以「網站廣告服務之價格不符實際成本,並輔以其中近八成經濟利益是支付給上線作為介紹獎金、參與者實際加入後幾乎沒有使用該服務」等因素為理由,認定被處分人所訂售價並非合理市價。
4.另參酌公平交易委員會過往的處分書[6][7],可以知道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判斷組織是否為非法吸金之老鼠會時,也常用「該組織制度是否採用特定不公平機制,使先加入者僅需後期不斷有新人加入,即可坐享其成?」、「傳銷事業是否以他人加入所收取之會費為發放獎金之主要來源?」作為輔助之判斷標準。
參、 本案例中,超級好棒棒公司以傳直銷事業之名義吸收會員,並收取5萬元之入會費,鼓勵會員購買建議售價6萬元之兒童智慧有聲書:
(一)首先,5萬元之入會費與商品售價相比已經太高,而且上線會員每介紹一名下線會員就可以分得高達3萬元之入會費,就這部分看來,上線這部分的收入明顯是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超級好棒棒公司,而不是販賣商品的利潤。
(二)況且當下線傳銷商購買6萬元的「兒童智慧有聲書」後,上線傳銷商還可以獲取3萬至4萬8千元的業績獎金,這樣就已經可以確認,上線會員主要收入來源並非來自販售兒童智慧有聲書產品的利潤,而是來自於下線會員購買商品的金額。
(三)再者,上線傳銷商介紹下線傳銷商後,可以獲得的最高獎金達7萬8千元,已經超過兒童智慧有聲書商品售價的70%,在在都證明超級好棒棒公司會員的主要收入是來自於「下線會員加入組織所繳納之入會費用」,而且「傳銷事業發給會員之推薦獎金均來自於新加入會員繳納之會費」。
(四)最後,以市面上幼童有聲書之價格一冊新台幣數百至1、2千元左右來看,超級好棒棒公司一套5冊之有聲書平均售價為一冊12,000元,顯已高出市場上同類商品數倍甚至10多倍之多,就算它的品質可能高於市場上其他同類產品,但也不至於會有這麼懸殊之差距,所以這已經可認定超級好棒棒公司的兒童智慧有聲書產品售價不是合理市價。
(五) 如同前面所說,超級好棒棒公司之傳銷商的主要收入來源,不是來自於以合理之市價銷售產品、服務,而是以介紹他人參加所繳的錢為主要來源。此部分有可能已經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規定[8],可以判張三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而且除超級好棒棒公司之負責人張三以外,超級好棒棒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從業人員因執行公司業務而違反第18條規定者,主管機關亦得對超級好棒棒公司科處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2] 同註1
[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02號解釋:「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四日制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其中所稱「主要」、「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係以參加人取得經濟利益之來源,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為判斷,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且多層次傳銷之營運計畫或組織之訂定,傳銷行為之統籌規劃,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為之,則不正當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對於該事業之參加人所取得之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參加人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非不得預見,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認定及判斷,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合理市價之判斷原則如下: 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輔以比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非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率,以及考量特別 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二、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依個案認定之。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主要之認定,以百分之五十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際狀況合理認定。」
[5]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九十)公處字第114號處分書節錄:「故勞務之提供及使用情形,應為判斷傳銷行為是否將淪為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之重要指標。本會就涉及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之消費折扣、美容保養、健康檢查、旅遊、廣告、理財顧問等勞務,但實際上勞務內容並非實在、使用情形偏低或參加人志不在銷售或消費,甚至有所謂銷售「空白卡」、未領取「健康卡」、「迄未替盟友(即參加人)刊登廣告,亦無盟友將廣告文稿送給公司」等情形,從而佐證其參加人主要收入係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即迭有前例。」、「按通常情形下,勞務需求者繳交一定費用取得特定勞務之資格,應有相當程度之使用,始符交易行為之理性。本案勞務使用情形偏低,適足顯示半數以上之參加人加入......易言之,其多數參加人之加入目的並非在於使用OOO服務,毋寧著重於加入後可因後續參加人之加入,而獲取高額報酬,導致系爭勞務於傳銷過程中無足輕重,流於「商品虛化」,幾為介紹他人加入之幌子,足徵其參加人主要收入來源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6]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公處字第210號處分書節錄:「…查被處分人實施所謂「雙向制」獎金制度宣稱其制度之特色,為加入時投資購買每一經營權單位,僅需一定之積分值,即一萬二千積分,再推薦兩人加入,即可「無限代、不限時間」累積積分,按「雙週」領取獎金,而且「終生僅需投資一次」(即加入時購買之一萬二千積分值),即可在完成一循環後重複消費(自獎金中扣除),無限次循環領取獎金,獲取之獎金遠超過加入時所投資之金錢(即所謂終生投資之一次),造成參加人「以小博大」之投機心態,爭先恐後加入,而為求快速達成,並能獲得倍數獎金,加入時並可一次購買多數「經營權」,及再生所謂「子公司」(即經營權),顯已背離傳銷商品本質。」、「…蓋按本會係就各該公司之實際運作情形而為違法認定,並非基於單純之制度設計。又前開規定係以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收入來源是否基於介紹他人加入,甚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為其要件,此與佣金占商品價格之比例尚無充分關聯。查本會以各該公司採行「雙向制」之實際運作情形,其參加人多抱持「投資」或「投機」心態加入,遂行人為排線,以求取領取高額獎金,僅需不斷有人加入,即可坐享其成,幾已淪為金錢遊戲,並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故而認定違法,與前開規定尚無不符。」
[7]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1060號處分書:「…多層次傳銷參加人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等收入來源,倘非以販售或推銷商品之業績,而係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即有涉及上開法條所稱「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虞。」、「…復依參加人之「獎金來源」而論,被處分人提撥百分之七十之商品銷售利潤(即七千元),核發互助福利獎金及相關經濟利益,按以產生一電腦序號,累積得發放獎金之數額約在一萬四千元至二萬一千元間,要維持發放十四萬元之經濟利益,實無可能,惟有不斷有新進會員加入、參加公排,亦即該制度之設計本質,須有五至七位會員再介紹二人加入取得電腦序號,並不斷挹注資金,方得維繫組織之正常運作。」、「…另該互助會制度設計,參加人領取互助福利金之條件,須先取得電腦序號之領獎資格,並須以「介紹二人加入」為前提,故「互助會」提供之互助福利金等經濟利益,業具有「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性質。」
[8]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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