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林天財 期數 / 第312期
促銷活動是否有必要都向公平會報備?
《案例》
在台北市長候選人辯論會後,全台吹起一股「蜂蜜檸檬」的熱潮,A直銷公司的行銷總監瑋柏為促銷商品,決定只要消費者一次購買公司出產的3盒面膜,即贈送養顏美容聖品「蜂蜜檸檬」1瓶。
嗣後瑋柏與業界友人於下班聚會小酌時,友人紫棋卻告訴他,任何行銷策略都應該事先向公平會報備,否則會有受罰的風險。瑋柏到A直銷公司上班前,已經在百貨公司的行銷部門工作了數年,卻從來沒有向主管機關報備過公司的行銷策略。瑋柏覺得很納悶,一般公司實施行銷策略都不必向主管機關報備,為何直銷公司的行銷策略必須事前向公平會報備?
紫棋說得對
有鑑於直銷產業在我國的蓬勃發展,自2014年初公布並施行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即是為了建構完整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加強對直銷事業的管理與監督。主管機關為充分掌握直銷事業的基本資料、獎勵制度、直銷商參加條件、參加契約內容、商品或服務品項、價格等事項及行銷方式是否合於法規,以及有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證明等資訊,爰於該法第6條規範直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報備之事項。
另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規定,直銷事業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除了事業基本資料因屬公司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外,原則上皆應於實施前報備。該條與前述第6條的立法初衷,原是為了保障直銷商的「傳銷利益」而設,所謂「傳銷利益」,指的是「傳銷商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參同法第5條第1項)。
你所有承諾,全部都太脆弱
始料未及的是,多層次管理法第7條於實務上運作後,強制規定直銷事業的所有大小事項皆須經主管機關事前管制,包括那些與「傳銷利益」無關的事項,例如:為了銷售特定商品而對該商品進行促銷方案、對直銷商自購商品的優惠活動或為獎勵直銷商而給予商品折價券等,直銷事業的這些措施對直銷商的主要收入來源—「傳銷利益」並無產生任何影響,甚至某些措施是有利於直銷商的,惟直銷事業仍須於實施任何措施前,向主管機關報備,已對直銷事業造成過多的限制。
事實上,不管是否為直銷事業,所有進行商業行為的賣方,為了銷售商品或達成業績,都有可能採行短期的商品或服務促銷方案。這些對於直銷商主要收入來源或其他經濟利益並無影響的促銷方案,仍須於實施前向主管機關報備,對於直銷事業來說,徒增一道商業行為的事前手續,等於增加了其對消費市場做出第一反應的時間,後續的銷售策略調整自然也會慢他人一步,整體上也就降低了直銷事業的經營效率及對市場的反應敏銳度。
在分秒必爭的自由競爭消費市場上,課予直銷事業此種一般公司行號所無之限制,不僅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且可能因為促銷方案的延宕而降低競爭力,對整體直銷產業造成損失,更無法達成本條「保護傳銷商」的立法意旨。
如果能夠看破,有什麼難過
為解決此問題,由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所發起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令研究小組,已提出修法建議,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不須事前報備的例外情形中,新增第3款「與傳銷商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計算基礎無直接關係之促銷或獎勵方案」亦毋須事前報備,以期達本條原立法目的。
惟修法新增的內容,係規定「與傳銷商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計算基礎無直接關係之促銷或獎勵方案」免予事前報備,然直銷事業所舉辦的促銷活動、優惠活動或折價券獎勵,又何嘗不是直銷商的「其他經濟利益」?該修法草案的版本似有規範過廣之虞,倘直銷事業的措施被認定為有關直銷商的其他經濟利益,仍無法掙脫事前報備的枷鎖。
因此,本文建議,須事前報備管制的事項應緊扣直銷商的「傳銷利益」,亦即僅於「傳銷商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範圍以外的事項變更,毋須受事前報備之管制,較為妥適。
就前述案例,目前實務上操作的結果,就像紫棋所說的,須事前向公平會報備;然倘能夠參酌本文的見解加以修法,此種促銷商品的措施,應屬於「傳銷商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範圍以外的事項,即毋須受事前報備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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