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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法令修法系列報導 為什麼直銷參加契約還不能電子化?


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林天財,陳其
期數 / 第309期

    多層次傳銷法令修法系列報導 為什麼直銷參加契約還不能電子化?


 

小雲赴韓國就學期間,發現某直銷產品深受當地居民喜愛,小雲便馬上透過網路加入,並時常向同學揪團購買,賺到了一些錢。小雲回國也馬上找到了在台灣分公司擔任直銷商的好友小白,請小白幫她做線上推薦,但小白卻告訴她,加入直銷一定要簽紙本的契約書,而且一定要等到公司收到契約並且允許後,才能開始經營,同時強調這是台灣法律的規定。小雲聽完後覺得這程序既冗長又不環保,心中存疑:這真的是台灣的規定嗎?加入程序難道不能像韓國那樣簡單嗎?

 

一、小白說的確實是台灣的現行規定:參加契約必須以紙本為之

一般而言,如法令另有規定契約須以「書面」做成者,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只要契約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後,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不過,立法者或政府機關仍得依法令或公告,要求以書面紙本為之。

 

(一)現行條文

依管理法第13條:「(第1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第2項)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因此,在台灣,所有直銷事業與直銷商簽訂的參加契約,都必須是「紙本」書面,即直銷事業必須提供直銷商紙本的參加契約,而直銷商必須於紙本的參加契約上親自簽名或用印,並將簽章後的紙本參加契約正本交付直銷事業,才算符合法律要求。

 

(二)公平會的見解與處分案例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歷年來處分的案例,以下乃最常被公平會認定違反管理法第13條第2項的三大情形:

  1. 僅讓直銷商於線上填寫個人資料後直接加入。
  2. 事業雖然有讓直銷商簽訂紙本書面參加契約,但有部分契約應記載事項只刊登在網站上,而未載明於紙本參加契約內。
  3. 直銷商線上加入時同時也簽署紙本參加契約,只是直銷事業允許直銷商在將紙本參加契約交付予公司前即開始經營並招攬下線。

因此,案例中小白說的沒錯,依據台灣法律,參加契約必須為紙本,不得透過網路的方式加入。

 

二、小雲的想法正是產、學界的想法:對於現行規定的檢討

直銷產業是台灣極少數被規定契約書不得以電子文件做成的產業,其立法理由為何?如此限制是否能達成立法目的?此規定是否符合時代潮流,值得探討。

 

(一)立法理由

管理法第13條第2項於立法時是直接沿用舊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依據學者汪渡村研究及公平會出版物《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說明,可以推知立法理由可能有:「使直銷事業盡告知義務」、「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臻於明確」、「國人對於電子簽章法觀念尚未普及,電子文件之安全性與真實性有所疑慮」、「為避免紛爭、保障直銷商權利」等四項,主要皆是從保障直銷商權利的角度出發。

 

然而,限制參加契約不得透過電子形式做成,真的就能達成上述立法目的、保障直銷商權利嗎?

 

(二)現行規定無法達成保護銷商之立法目的

  1. 電子契約使直銷商更容易保存、舉證,且有助於保護個資

電子契約不若紙本契約具容易遺失或損毀(如紙本易受潮腐化)的缺點,電子契約一經以電子形式傳輸,即會於線上留有存檔,並不會無故或輕易消失。此電子契約的特性,將更有利於直銷商保存、即時查閱、舉證及主張權利之用。

 

電子契約傳輸之後還可追蹤檔案是由何人於何時何地傳輸,且技術上也能做到讓直銷商簽署參加契約時拍照或錄影存證,以確認文書之真偽,此將更能保障直銷商權利,非紙本契約可以比擬。

 

實務上,新加入直銷商為便利考量,其紙本契約常透過上線直銷商轉交予直銷事業,反而增加個資外洩風險,若開放參加契約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亦能避免參加契約紙本由他人經手,而導致個資外流,相對提升對直銷商個資的保障。

 

  1. 電子參加契約不會降低直銷事業對直銷商應盡的告知義務,也不會降低對直銷商的保障

或許有人認為,紙本契約書較易使直銷商審閱,然而,直銷商是否會仔細審閱,與契約是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做成並無關連,否則豈不所有民事契約都應該強制規定不得透過電子文件做成,才能確保所有契約當事人都會審視契約,以保障自身權利?況且,如直銷事業能將完整、最新的參加契約公布於網路上,反而更有助於直銷商隨時追蹤直銷事業完整的規範。

 

此外,使直銷事業盡告知義務的有效作法,應該是加強監督直銷事業的參加契約是否已詳載法定應記載事項,而非強加與盡告知義務無關的限制於直銷事業;另依過往公平會處分案例,縱使直銷事業參加契約內容記載完善,但只要該參加契約係以電子文件為之,即有遭處分可能,此規定運作結果,並無法實質保障直銷商的權利。

 

最後,現行管理法對直銷商權利的保障已經有相當周延的規範,例如所有直銷行為均須報備後始得為之、管理法第14條規定參加契約之法定應記載事項、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更賦予直銷商無條件退出退貨的權利,因此,開放電子參加契約,並不會降低對直銷商現有的權利保障。

 

(三)現行規定不符合時代潮流

現行規定不僅無法達成保障直銷商權利的目的,也對直銷事業加諸了不必要的限制。

 

  1. 不符合環保潮流

台灣直銷商人數已達286萬人(已扣除重複參加人數),對主管機關與直銷事業而言,均應以更有效率的方式經營管理,使交易秩序更加規範與健全。開放電子參加契約,則直銷事業無須耗費額外的人力、物力及空間等成本,處理、保存紙本參加契約,主管機關亦不需要耗費無謂的查核成本。捨此不為,不僅造成莫大的經營管理負擔,也和現今無紙化、環保化的趨勢相悖。

 

  1. 違反科技化的世界潮流

規定參加契約必須為紙本,則書信往來、作業流程將耗費許多時間,對台灣直銷產業的競爭力與發展勢必造成一定程度的衝擊;當網際網路已成為生活越來越不可分的部份時,捨棄電子文件的便利性與保護性,不僅降低經營效率,更增加交易時的溝通成本與情緒衝突,不利於整體產業的交易秩序。

 

況且,諸如美國、英國、韓國等國家,均未限制參加契約須為紙本,韓國更於「訪問買賣法(Act on Door-to-Door Sales, etc)」第15條第5項明文規定:參加契約之內容得以電子設備儲存並交付直銷商。台灣與國際上多數國家的規範歧異,對於欲進入台灣市場的外國直銷事業而言,將是莫大阻礙,此恐會降低台灣直銷產業於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四)對直銷事業進行高度控管是不公平的待遇

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在電子商務發達的今日,申辦銀行帳戶、信用卡等重要金融工具皆已開放可透過網路申請,無須紙本文件,何以直銷事業與直銷商簽訂的參加契約必須以紙本書面為之?

 

其次,民法上影響當事人權利甚鉅之人事保證契約(民法第756條之1)、不動產物權契約(民法第758條)、債權設質契約(民法第904條)等,皆僅規定契約需以「書面」為之,而未排除以電子形式簽訂,何以直銷參加契約殊異於上開契約類型,卻採以嚴格的紙本書面方式簽訂?此在在顯現管理法對直銷事業進行高度控管,是不公平的待遇。

 

三、台灣產、學界已提出修法倡議,及修法進行狀況

近一年來,直銷產業界對於管理法對直銷產業進行高度管制的規定,也開始出現要求修法的聲浪。2017年,中華民國直銷協會調查其所屬會員是否認為應開放電子參加契約,有高達8成的會員皆表示支持。同年,中華直銷法律學會亦針對此議題出版研究論文《傳銷商參加契約紙本書面要式之必要性分析》,這篇論文從管理法第13條第2項立法理由、公平會裁處案例實證統計、業界調查實證統計、比較法等多個研究面向指出,禁止電子參加契約這項限制,不論是在法理還是執行面上,似乎都沒有必要。

 

今年時逢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組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令研究小組」,欲向產、學界蒐集直銷法令之修法意見,以便於今年底、明年初正式提出修法建議。直銷協會與直銷法律學會均為研究小組成員,而直銷協會更於今年中提出包含開放電子參加契約之管理法修法建議,希望能刪除管理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

 

修法小組目前達成共識,擬將現行管理法第13條第2項修正為:「前項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其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並由直銷協會研擬相關辦法草案;目前直銷協會也正在研擬電子參加契約管理辦法的條文,期與主管機關做更進一步的溝通。

 

四、結論

開放電子參加契約的修法倡議,是直銷產業界的大事,此攸關台灣300多家直銷事業與近300萬名直銷商的權利,值得大家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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