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范晉魁 期數 / 第299期
變更獎金制度、舉辦競賽活動需要報備嗎?
案例事實:
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一長年經營保養化妝品之直銷事業,因為近來市場變動快速,商業模式大幅改變,且市場上出現獎金制度與A公司雷同的競爭對手,A公司為保持競爭力,打算著手改善自家的獎金制度,並舉辦為期6個月的「勝利專案」業績競賽,希望能激勵傳銷商快速衝刺業績,再創事業巔峰。
然而,A公司從沒變更過獎金制度,也不曾舉辦過類似的競賽活動,不知道應該要經過哪些程序才能合法變更獎金制度,並舉辦榮績競賽,所以打算直接公告新獎金制度及「勝利專案」競賽內容後直接實施,但A公司這麼做是否合法?若不合法,A公司應該怎麼做?
A公司可以自行變更獎金制度嗎?
多層次傳銷是可以同時創造直銷事業、直銷商及消費者三贏的優良行銷方式,但也因為直銷可在短時間內帶給人們大量財富,所以容易被有心人利用,例如常見的「老鼠會」,就是利用「人性本貪」的弱點,表面上舉著直銷的旗幟,骨子裡卻是非法吸金的違法行為,若讓非法事業組織在外吸收資金或會員,除了不知情的民眾容易上當,也會讓正當合法的直銷事業更難以生存,所以政府一定要有相當的管制措施,保障直銷商的權利,也健全市場機制,讓合法的直銷事業可以長久經營,所以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義務事前向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因為「報備」屬低度行政管理行為,只要直銷事業事前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定的資料陳報給公平會即可,所以不致影響直銷事業的商業發展,而經過公平會確認報備內容,又能即時保障直銷商權益,所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2]又規定,當直銷事業要變更報備的文件或資料前,也應該要事先向公平會報備才合法。
由於直銷事業開始直銷商業活動前,應該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向公平會報備直銷制度,而直銷制度包含了組織制度及獎金制度[3],所以當A公司變更獎金制度時,也會變更以前的報備內容,就必須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先向公平會報備後,才能開始實施新的獎金制度。
如果A公司事先未向公平會報備,就貿然實施新獎金制度,則公平會除了可以限期令A公司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外,還可以處A公司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若A公司再不改善,就有可能面臨加倍的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連續處罰,直到合法報備為止[4]。
從以上的說明可以瞭解,A公司一定要先向公平會報備,才可以變更獎金制度,否則即有被裁罰的可能。
A公司準備舉辦的競賽活動需要向公平會報備嗎?
許多直銷事業為鼓勵直銷商持續拓展業績會舉辦競賽活動,競賽活動的內容通常都是在一定期間內完成某目標或推廣某些套組後,就可以得到像是旅遊、贈品、PV加乘之類的獎勵,或是獎勵在一定期間內業績較高的直銷商。前面已經談過,如果直銷事業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就不能變更獎金制度,但如果只是舉辦前述的短期競賽活動,沒有變更既有的獎金制度時,是否需要報備?此時就需要先確定「競賽活動」的本質為何,才能確定「競賽活動」是否屬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定要報備的事項。
競賽活動為直銷事業不定期舉辦的短期活動(常見稱為XX專案、OO活動等),乃直銷事業為激勵旗下直銷商,而舉辦事先設定達到一定營業額或販售數量目標的競賽,達標的直銷商就可以向直銷事業領取事前公布的佣金、獎金、紅利或其他經濟利益等,屬於直銷業界常見正向、有效的績效獎勵制度。
如同前面所說,競賽雖然不是固定的活動,而且通常只是短期的活動,但因為直銷事業會依照事前公佈的辦法及競賽結果,核發不同的獎勵給達標或表現優異的會員,而這些獎勵除了獎杯、獎牌等精神鼓勵外,通常還會有獎金、獎品、旅遊等實質鼓勵,這些實質鼓勵都具有經濟價值,而直銷事業只要涉及發放經濟利益,就屬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所規定之「傳銷制度」的範疇[5],不因為其「短期性」、「期間性」而不同。
因此,直銷事業開始經營前,應向公平會報備獎金制度[6];倘若直銷事業打算舉辦短期促銷活動、獎勵比賽等等,也都需事先向公平會報備[7]。此點不僅能從公平會公布的「多層次傳銷事業變更報備書」內容說明中觀察得出[8],公平會一貫的見解也是如此[9]。
假使直銷事業不慎在舉辦競賽前,未向主管機關公平會報備,則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規定[10],公平會得限期令直銷事業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直到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由以上說明,本案例中,A公司應該在舉辦勝利專案競賽活動前「事先」向公平會申請變更報備,才不會有觸法之虞。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15日內報備。」
[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所稱傳銷制度,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4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7條第1項、第9條至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1項或第26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5] 同註2、註3。
[6] 同註1。
[7] 同註2。
[8] 「多層次傳銷事業變更報備書」第三條說明:應包括傳銷商參加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條件、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
[9] 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6年度公處字第106035號、第102075號處分書等:「據系爭活動內容以觀,設有一定期間內達一定業績之限制,且系爭活動又為一次性之特別獎勵,顯屬短期促銷性質,與一般傳銷業者對年度業績表現優異傳銷商予以表揚獎勵,並無設定短期間達一定業績限制之情形,尚屬有別」
[10]同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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