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吳旭洲 期數 / 第263期
個資法對於退出直銷商之保護說明
直銷法律相談室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應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資法第11條第3項
案例:
帥帥是知名化妝品傳銷事業──美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美公司)新加入的傳銷商,因聖誕佳節將近,為討交往年餘在高雄讀書的女友漂漂歡心,想要自行訂購一套其公司最搶手的美白化妝組,作為女友聖誕禮物,並為省事,帥帥還留下女友漂漂高雄的住址與電話,要求公司逕將貨物寄至該處所,讓女友可以及早看到禮物。
帥帥本以為這規劃定能讓女友喜出望外,豈知計劃趕不上變化,由於貨品太過熱門,直至聖誕節當天貨物都還沒寄到,漂漂與帥帥因此產生誤會,大吵一架,所幸後來喜劇收場。
本以為事至此已告段落,豈知後來漂漂時常接到美美公司的新商品電話推銷,造成漂漂不勝其擾,事後帥帥自他部門朋友處獲悉,漂漂的私人資訊已被公司逕行建檔,對此帥帥十分生氣,加上之前也跟公司因細故有所嫌隙,故帥帥決定退出美美公司。惟帥帥退出後,亦頻繁接到前東家的電話推銷,帥帥對此更加反感。請問美美公司有關於個人資訊的利用,是否有侵害到私人隱私權或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的情況?帥帥可否要求前東家把之前自願提供的私人資訊刪除?
解析:
美美公司在整個事件中的私人資訊利用行為可分為兩個區塊,其一是對於漂漂私人資訊的蒐集與利用,其二是對於帥帥私人資訊的蒐集與利用。
首先,就漂漂的部分,因多層次傳銷事業銷售商品時,常有傳銷商向事業訂貨後指定第三人為收貨人,並提供第三人聯絡資料的情況,倘多層次傳銷事業單純因傳銷商訂購而向其指定之第三人送貨,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屬為履行契約所涉及必要第三人之接觸,符合個資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與當事人間具有類似契約之關係的情況;惟倘多層次傳銷事業另就該第三人資料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為逾前揭交易事項所為其他處理、利用,則有違背個資法的可能。因此這個事件中,美美公司將因交貨事宜而知悉的漂漂私人資訊利用於交貨外用途(包括推銷其他商品及另行建檔),即有違背個資法之虞。
再就美美公司對於帥帥私人資訊的蒐集利用部分,帥帥可否要求前東家把之前自己過去自願提供的私人資訊於離職後刪除?或是帥帥有無其他途逕可避免前東家類似產品推銷的聯繫?對此,參酌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應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再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查核;其中便包括傳銷商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地址、聯絡電話等。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故帥帥縱然已退出該多層次傳銷公司並主動要求刪除其先前留存的個人資料,惟若基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5條規定,或基於保存上、下線資料完整之必要等正當原因,則美美公司在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上,應仍可主張保留帥帥的過去提供之相關必要資訊。但退一步言,自個資法第11條第3項同條款觀之,縱然美美公司依法令,基於業務可在帥帥離職五年內保存帥帥的私人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或藉以完備上、下線資料完整,但也僅止於此,故最終帥帥仍可要求美美公司停止處理或利用自己過去提供的資料,用於後續新傳銷產品的電話推銷等事宜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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