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吳旭洲 期數 / 第270期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經銷商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案例
張美麗之好友王淑女向其推薦絕佳的投資機會,王女表示日前加入聚寶盆多層次傳銷企業(下稱聚寶盆公司),該公司在北、中、南皆設有門市,販賣自有品牌產品,包括按摩椅、床墊、淨水器、健康食品、保養品、珠寶皮草等,只要購物成為聚寶盆公司的會員,依其會員等級決定獎金的數額,獎金來源又可分為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其中聯合分紅係以聚寶盆公司每週營業額提撥40%做為全體會員紅利之發放。
王女進一步鼓吹張美麗表示:「只要花費19萬餘元購買公司產品即可成為金級會員,可享有72周的獎金,每周可領取5000元左右,72週後可取回本金之2倍,換算起來年利率高達107%!」如果張美麗覺得投資合理,72週後再次重行加入又可再次領取,王女並保證聚寶盆公司係正派經營,報備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且時常邀請各大明星代言自有品牌之產品。
張美麗聽完王女的說詞以後,保險起見便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詢,證實王女所言不假便放心入會,張美麗選購一組按摩器價值19萬餘元,雖然要價不斐,張美麗心想:「雖然有點貴,但如果可因此取得金級會員就值得了。」後來張美麗想起自己不擅言詞,擔憂入會後難以推銷公司產品,聚寶盆公司的員工便回應:「我們公司的精神就是消費者股東化,未來不需要推銷任何公司產品也可依據公司的營業額分配獎金。」
張美麗入會72週後確實領回30萬餘元,心裡很是高興,立即與聚寶盆公司聯絡,表示自己要先匯19萬餘元重新入會,之後有空再去門市選購產品,沒想到過了2週後,開始領不到獎金,並聽聞聚寶盆公司被人檢舉,張美麗趕緊向律師求助,詢問聚寶盆公司負責人的經營方式是否違法?
解析
一、聚寶盆公司的經營模式是否合法?
在討論負責人違反什麼法律以前,應先思考聚寶盆公司的經營模式跟一般所認知的多層次傳銷企業有何不同。
通常傳銷事業的運作方式,係由傳銷事業下的傳銷商向公司購買產品,由該傳銷商自行消費使用或是轉售予他人賺取合理利潤,傳銷商亦可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多層次的銷售組織,故傳銷商的利潤來源一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兩者兼具。
假如傳銷事業的行銷手法,僅係藉由人拉人的方式,致使傳銷商的利潤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就會產生後參加者分得利潤的機會降低,終會產生傳銷事業沒有足夠資力正常運作獎金制度之結果,故法律禁止此種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行為。
參考多層次傳銷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依此,聚寶盆公司會員利潤來源主要是來自介紹他人參加還是推廣或銷售產品或勞務之對價,即為判斷聚寶盆公司經營方式是否構成變質多層次傳銷的重點。
所謂「主要」之認定,參考公平會之見解,係以介紹他人參加之利潤占總獎金50%以上作為主要判斷標準,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合理認定。
本案中,聚寶盆公司的會員每周獎金計算的基礎有一部分係以聚寶盆公司每周營業額的40%做為聯合分紅發放,假如營業額的來源包含新會員的入會費,且實際買賣商品的收入與之相比很低時,例如每周的營業額有1000萬元,其中900萬元都是來自於入會費,僅有100萬元係產品銷售時,表示聚寶盆公司所提撥的400萬元營業紅利其中90%皆來自於新會員之入會費,則聚寶盆公司會員的利潤主要來源很有可能被認定為來自介紹他人參加。
又或者,聚寶盆公司會員之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變質多層次傳銷,依公平會之見解,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斷,主要是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為參考依據,並輔以其他因素,綜合判斷。
二、以入會費為主要營業額,將導致商品虛化
以本案來說,張美麗所購買的按摩器與同類產品相比,19萬餘元的訂價是否過高,如是,則其他產品是否也有同樣的情況,用以判斷聚寶盆公司是否以合理市價推廣其產品。
通常此種變質多層次傳銷必然會伴隨「商品虛化」現象,也有判決將其做為判斷參加人所獲之經濟利益究來自於「被參加人給付之代價」抑或「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勞務之市價」之判準,換言之,商品僅是虛擬之交易媒介,參加人購買商品,並非基於該品之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而是為了進組織領取分紅獎金之目的。
以張美麗的情況來說,張美麗第一次繳交19萬餘元的費用時,不是為了購買該按摩器,而是為了取得金級會員資格,第二次繳交費用時,此種意圖則更為明顯,張美麗根本還未取得商品就先行匯款,再者,王淑女與張美麗入會以後也並沒有向他人推廣聚寶盆公司的商品,足以見得聚寶盆公司之商品在傳銷過程中根本無足輕重,僅係介紹他人加入之幌子而已,可以認定聚寶盆公司之經濟利益來源不是商品勞務之合理市價,而是來自於介紹加入之該他人所支付之代價。
因此,聚寶盆公司要求會員入會時繳交高額的購物金,而會員係為了日後可以分配獎金而非推廣商品而加入傳銷事業,甚至,會員入會以後什麼都不用做即可獲得獎金分配,足以推論聚寶盆公司的利潤來源非會員推廣銷售公司產品而來,而是以新入會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做為全體會員利潤分配的來源,這樣會導致聚寶盆公司僅能依賴不停吸納新會員來滿足舊會員的獎金需求,最終將產生公司資力無法滿足後參加者的結果,其經營方式有違反變質多層次傳銷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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