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吳旭洲 期數 / 第280期
多層次傳銷業者銷售旅遊產品之合法性探討
案例事實:
阿魯在網路上看到「享旅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享旅公司)的廣告,宣稱只要繳交新台幣1萬多元的入會費跟會員費,就可以用極低的價格選購豪華套裝國外旅遊行程,而且只要推薦4人以上成為享旅公司的會員,自己不但能免交會費,每月還能領取推薦獎金,這種邊玩邊賺錢的好康看起來非常吸引人,讓阿魯躍躍欲試。
阿魯確認享旅公司有完成公司登記,且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為多層次傳銷公司經核准後,便興沖沖地加入會員,並企圖拉親友一起入會,但此時卻被親友吐槽享旅公司根本是一家不合法的直銷公司,阿魯的行為不但賺不到錢,還可能導致自己被罰款,得不償失。
請問,享旅公司販售「優惠旅遊服務」是否可行?又是否因為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並核准後就一定合法?阿魯如果下次想要加入多層次傳銷公司,需要注意些什麼,以免又發生類似的受騙情況?
解析: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400061643號函意旨,傳銷業者並非旅行業,依法不得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消費者入會,並違法經營旅行業業務。該函進一步說明,依照我國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第2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只要涉及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提供旅遊諮詢服務等事項,均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妥公司登記並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享旅公司之行銷架構是透過會員介紹新人參加,建立多層次組織以推廣、銷售旅遊服務,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屬於多層次傳銷業者;又按上述規定可知我國旅遊業係採許可制行業,享旅公司若想要販售旅遊服務,原則上應先取得許可後才能經營旅遊業務。
因此,若享旅公司只單純以多層次傳銷業者的營業型態取得公司登記,但並未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領取旅行業執照,依法不得以旅遊服務作為銷售目的與誘因,招攬民眾加入會籍並收取會費,或以旅遊優惠作為招攬民眾加入會籍之主要目的或權利。阿魯於此情況下招募親友加入旅享公司的行為,確實可能涉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與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而受行政裁罰,其參加的旅遊行程若發生旅遊糾紛,恐怕亦無法獲得保證或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證協會請求糾紛調處或代償。
另一方面,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5項:「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可知,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內容倘涉及許可制業務者,須檢具許可證明等相關文件資料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又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官方說明,報備是從事傳銷活動前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並不代表其一切行為即為合法。換言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多層次傳銷業者的報備僅做形式審查,並不會於事先就實際營業內容做實質審查,若多層次傳銷業者於報備後從事許可制業務內容而未於報備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其營業行為仍屬違法,並不會因其已向公平委員會報備經核准而當然合法。
因此,即便享旅公司已經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多層次傳銷業者報備並經核准,若其實際上未取得旅行業執照,仍然不得以多層次傳銷手法銷售旅遊服務,該營業行為並不合法。
最後,享旅公司雖以旅遊優惠做為招攬民眾入會的誘因及權利,但可以發現其行銷手法實際上是以會員招攬新人入會的人數作為發放報酬的依據,而非以銷售商品或服務作為會員的主要收入來源,顯然違反多層次管理法第3條、第18條對於多層次傳銷的目的與規範。
此種以多層次傳銷外觀包裝老鼠會的行為非但不具合理性,亦會造成民眾誤解受害,導致社會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的負面觀感,實有加以注意並遏止的必要。阿魯若欲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首先應就其行銷方式詳加觀察,確認其是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作為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並且判斷其商品或服務是否已經主管機關核准可合法經營,且公司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報備核准,如此一來,才能確實保障自己的權益。
(原刊載於2016年4月直銷世紀2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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