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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之禁止行為(下)


直銷學術 / 作者 林慶堂 / 直銷世紀第140期
直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規範之禁止行為計有八款,前文(二 ○○四年七月號)已就該法條之立法意旨及第一款禁止行為態樣予以闡述,現謹就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詳述如後: (二)第二款規定直銷事業不得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

    直銷之禁止行為(下)


直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規範之禁止行為計有八款,前文(二

○○四年七月號)已就該法條之立法意旨及第一款禁止行為態樣予以闡述,現謹就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詳述如後:

(二)第二款規定直銷事業不得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按直銷之參加人本即得基於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加入直銷組織,以取得推廣、銷售直銷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等兩項權利,並得據以獲領獎金等經濟利益,基此,直銷事業與參加人間或將因此產生相關權利義務,惟仍與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無涉,然部分直銷事業或參加人利用加入者不瞭解所欲加入之直銷制度,及急於取得直銷經營權之心態,而以不法技倆要求類此顯無關乎推廣、銷售直銷商品或勞務之作為義務,藉以遂行詐欺斂財及強迫加入之目的,自為直銷法令所不允。況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之退出退貨機制,即在確保參加人得自由進出直銷市場,且明訂直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退出直銷組織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參此立法之保護法益,自無任憑直銷事業或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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