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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應包括法定應記載事項


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李禮仲
期數 / 第283期

    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應包括法定應記載事項


案情事實

多層次傳銷事業碧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水公司)提供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員名冊包含103年6、7月入會之傳銷商資料,惟查碧水公司係於103年7月16日始向公平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直推獎金」之獎金發放比率為20%,與報備資料「推薦獎金6%」不一致;與傳銷商簽訂之「事業商申請書」僅載退出退貨相關規約,所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之內容未包含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法定應記載事項,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

 

本案分析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 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許可之證明。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21條第3項後段或第24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本案碧水公司於103年7月16日向公平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惟查悉碧水公司於103年6月即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並已實際發放獎金。是碧水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一)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  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一、前條第 1 項第 1 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 15 日內報備。」爰多層次傳銷事業倘變更多層次傳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各款應報備事項,而未依法定期限報備,即違反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本案碧水公司原報備「推薦獎金」之獎金發放比率為6%,惟其實施「直推獎金」之獎金發放比率為20%,按多層次傳銷事業獎金之發放條件、計算方式等有關事項,核屬傳銷制度內容之一,是碧水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未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規定:(一)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第10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所定事項。……」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21條第3項後段或第24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此即為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應包括法定應記載事項。

 

本案碧水公司「事業商申請書」僅載退出退貨相關規約及傳銷商特定違約事由等,並未包括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法定應記載事項,復依現行實務作法,因法定應記載事項篇幅較多,傳銷事業亦有將相關內容列於事業手冊,以補充涵蓋參加契約應記載事項,故參加契約包括事業手冊內容,惟碧水公司僅與傳銷商簽訂「事業商申請書」,是碧水公司招募傳銷商加入其傳銷組織,與傳銷商訂定之參加契約「事業商申請書」未包括法定應記載事項,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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