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李禮仲 期數 / 第283期
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應包括法定應記載事項
案情事實
多層次傳銷事業碧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水公司)提供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員名冊包含103年6、7月入會之傳銷商資料,惟查碧水公司係於103年7月16日始向公平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直推獎金」之獎金發放比率為20%,與報備資料「推薦獎金6%」不一致;與傳銷商簽訂之「事業商申請書」僅載退出退貨相關規約,所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之內容未包含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法定應記載事項,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
本案分析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本案碧水公司於103年7月16日向公平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惟查悉碧水公司於103年6月即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並已實際發放獎金。是碧水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條第 1 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 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一、前條第 1 項第 1 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 15 日內報備。」爰多層次傳銷事業倘變更多層次傳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各款應報備事項,而未依法定期限報備,即違反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本案碧水公司原報備「推薦獎金」之獎金發放比率為6%,惟其實施「直推獎金」之獎金發放比率為20%,按多層次傳銷事業獎金之發放條件、計算方式等有關事項,核屬傳銷制度內容之一,是碧水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未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本案碧水公司「事業商申請書」僅載退出退貨相關規約及傳銷商特定違約事由等,並未包括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法定應記載事項,復依現行實務作法,因法定應記載事項篇幅較多,傳銷事業亦有將相關內容列於事業手冊,以補充涵蓋參加契約應記載事項,故參加契約包括事業手冊內容,惟碧水公司僅與傳銷商簽訂「事業商申請書」,是碧水公司招募傳銷商加入其傳銷組織,與傳銷商訂定之參加契約「事業商申請書」未包括法定應記載事項,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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