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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受行政處分之多層次傳銷行為樣態


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李禮仲
期數 / 第271期

    經常受行政處分之多層次傳銷行為樣態


多層次傳銷要在台灣永續發展有賴主管機關之行政指導與監督,及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自律與自治。

 

1992年2月公平交易法實施,將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行為納入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讓多層次傳銷正式法制化。然而,考量「市場競爭行為」與「多層次傳銷之管制」性質上仍有差異,有關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規範,有制定法律位階專法必要,因此立法院於2014年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並於2014年1月29日實施。

 

多層次傳銷在台灣已有30餘年的發展,已成為一個重要行銷通路。根據公平會發布的「中華民國103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報告」,截至103年底止向公平會報備而仍實施傳銷之事業計374家,營業總額新台幣752.45億元,總傳銷商人數(公平會已剔除重複者)為214.6萬人(占全國總人口數比例9.16%)。前4大傳銷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類別營業額以營養保健食品、美容保養品、清潔用品、淨、及濾飲水器材,4者合計占多層次傳銷營業總額83.89%。

 

多層次傳銷在台灣30多年來之違法個案,最足以反應多層次傳銷業經營上之實際問題,得為主管機關可藉為行政管理之圭及傳銷事業發展之戒。分析多層次傳銷違法個案,瞭解多層次傳銷違法行為樣態與行政處分模式,尤其進入行政訴訟案件,司法審查上學說與實務見解之法律攻防與論證,將有助於釐清多層次傳銷違法問題本源,並以前車之鑑為傳銷事業參考。

 

多層次傳銷違法個案累計至104年5月初其違反公平法者有625件,違反傳銷管理法者有28件,合計有653件。被處分人若不服公平會之行政處分,可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進行行政救濟,訴訟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者有33件。公平會藉由行政處分懲罰不肖傳銷事業,保障合法傳銷事業,以達健全多層次傳銷產業。當確認多層次傳銷行為違法之後,公平會除了處以行政「罰鍰」之外,通常會命傳銷事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而違法情節重大者,則為「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之處分,以防止傳銷事業持續以違法行為獲取不當利益。

 

103年1月29日實施傳銷管理法後,多層次傳銷事業違法而受公平會處分之案件有28件,歸納其違法類型:其中與報備有關者(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與第37條第1項)有22件、未成年參與需多層次傳銷須得代理人同意者 (第16條第1項)有2件、與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有關者 (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2項)有2件,另1件則與參加契約之內容有關。

 

由上可知,多層次傳銷事業因未依法報備事項而導致違法者,於公平法時期有490件(約79%),而在實施傳銷管理法後有22件(占81%)。顯然的,未依法報備事項是傳銷事業違法行為之焦點,也是最常見的違法行為,為此傳銷事業應特別了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21條第3項後段或第24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要在台灣永續發展有賴主管機關之行政指導與監督,及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自律與自治。為了解決傳銷事業與傳銷商因傳銷行為引起之民事爭議,傳銷管理法授權設立之保護機構已於2014年12月29日正式上路。

 

保護機構屬於新制度的開創,依規定係由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繳交一定費用設立基金,對法令及專業知能之諮詢協助,並建立協處機制,傳銷事業與傳銷商,因傳銷行為之紛爭調處。相信藉由調處,將能提升傳銷事業遵法之制約實踐,健全傳銷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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