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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修正傳保會設立辦法 保護基金繳納額度細分為11個級距


分類 / d403v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365期

    公平會修正傳保會設立辦法 保護基金繳納額度細分為11個級距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4年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傳保會)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傳保會設立辦法)而成立,其主要任務在於調處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常發生的民事糾紛。今年4月7日,公平會修正傳保會設立辦法,首度導入產業發展思維,並以3大修正主軸回應外界對傳保會的期待。

 

本次修正主軸大致有3,包含「興利與防弊並重」、「減輕傳銷業負擔」及「加強傳銷商保障」,具體內容如下:

 

1.興利與防弊並重:過去傳保會主要功能比較侷限在紛爭調處,辦理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關於退換貨、獎金發放等糾紛,但傳銷產業整體的發展,除了紛爭個案的妥善調處外,亦應有「興利」思維,所以本次修正新增傳保會辦理「有利傳銷商權益保障」及「多層次傳銷業發展」之相關事項,未來傳保會便能協助傳銷事業數位轉型或強化其個資保護等,促進傳銷業整體產業發展。另外,本次修正也新增傳保會對於檢舉違法傳銷行為者,得發放獎金,尤其是針對變質多層次傳銷以及規避報備之業者,希望能打擊不法傳銷行為,提升整體產業形象。

 

2.減輕傳銷業負擔:修正前傳保會設立辦法規定傳銷事業必須依營業額高低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分別用來作為傳保會平時營運及業務推動的資金,其中「保護基金」繳納額度依照事業營業額分為8個級距,惟業者反映每個級距範圍過大,負擔也重,本次修正將級距細緻化為11個,實際上能減輕業者負擔,也有助於提升繳費的公平性;另外,亦增訂公平會得視傳保會財務狀況公告停止繳納「年費」。

 

3.加強傳銷商保障:第一是「提升調處制度的便利性」,包含傳銷商或傳銷事業申請調處不再限於書面,口頭或電子郵件亦可,且可以申請就近的處所進行調處,不必擔心調處地點千里迢迢。

 

第二是「鬆綁代償之程序」,依修正前之規定,經傳保會調處成立的案件,若傳銷事業未依約定給付者,傳銷商須向傳保會申請代償,代償與否還要經過傳保會的董事會決議,修正後則明定一定額度內之代償可由調處委員會逕行決定,不必再經董事會決議,讓調處的決定更具有實效性、賠償也更為迅速。

 

第三是「刪除訴訟協助之門檻」,如調處不成立,傳銷商要對傳銷事業提起訴訟,可以向傳保會申請代墊訴訟費及律師費,惟修正前之規定對此申請設有門檻,必須該案件達到一定傳銷商人數或賠償金額,修正後已刪除該限制,強化對傳銷商的保護。

 

本次修正辦法,除第21條關於傳銷事業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之金額及時期,因修正幅度較大,宜有緩衝期,將自2024年1月1日施行外,其他條款則自發布日施行。

 

 

註:傳銷事業繳納保護基金之金額及時期

一、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下列11級繳納:

  1. 營業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上者:400萬元。
  2. 營業額15億元以上未達20億元者:300萬元。(新增級距)
  3. 營業額10億元以上未達15億元者:250萬元。
  4. 營業額6億元以上未達10億元者:200萬元。(新增級距)
  5. 營業額3億元以上未達6億元者:150萬元。
  6. 營業額2億元以上未達3億元者:100萬元。(新增級距)
  7. 營業額1億元以上未達2億元者:60萬元。
  8. 營業額3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者:30萬元。
  9. 營業額1000萬元以上未達3000萬元者:10萬元。
  10. 營業額未達1000萬元者:8萬元。
  11. 新報備者:5萬元。

 

二、已繳納保護基金之傳銷事業,如營業規模晉級者,即應補足級距間之差額;營業規模未晉級者,無須再繳納;營業規模降級或級距金額有調降者,不退還其差額。

 

三、新報備傳銷事業應於完成報備當季向保護機構繳納;因晉級須補足級距差額之傳銷事業,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保護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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