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d403v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364期
針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法論述之不同意見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直銷協會
首先非常感謝林岱樺委員、直銷智庫及相關人員,對於傳銷產業長期發展所付出的關懷與心力,讓社會大眾對多層次傳銷產業所面臨的問題有更多理解。
但對於是否該交由經濟部來主管傳銷產業?直銷協會提供以下觀點:
1.特殊產業當由專責機關掌管:全國一般性質產業確實是由經濟部主管,但由於資源、經費和處理人員有限,因此所管理的全國產業大都只是一般性質的權利登記、法規研究、商業統計管理及國際交流等業務,無法針對業務實質做有效監督管制。其他特殊行業如銀行保險、交通運輸,或其他具有特殊屬性如農林漁牧、或重大社會公益則不在經濟部職掌範圍。
2.以經濟部現有人力編制、恐無法涵蓋傳銷產業特殊性做出特殊處理:即使立法院目前正在對經濟部組織法做修法審查,但查考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之執掌事項,重點也僅在投資政策與招商策略之規劃訂定、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訂定、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等事項規劃處理;新的經濟部組織規劃方向並無法涵蓋或考量到傳銷產業的特殊性做出特殊處理。
3.管理量能問題:公平會對非法傳銷一直有法可管,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及其對應罰則就是法源。要加強的可以是對非法傳銷者的強化管理,以及檢討執法能量和人力資源,否則就算更換主管機關,只要仍舊有執法量能的問題,那有法但未管的狀況只會繼續下去。
4.產業特性需要事前或事中之規制管理:傳銷產業因其獨特的組織擴張性,需要主管機關事前或事中針對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獎勵制度資訊之分析收集,包括退換貨制度、嚴重違規行為等相關重大條款做出實質的防範管理和規章;一旦涉及違規,其影響範圍可能因社會渲染放大事件本身而破壞社會安定,也會造成產業整體的傷害。所以傳銷產業在多數先進國家早已是委託給對行業競爭行為有研究和專業的公平交易機關或特定機構來做特定行為之前置規制或篩檢處理。
先前在立院討論傳銷法修正時,希望對傳銷事業行為嚴加看管,但如果在討論變更主管機關問題上,又將產業放到僅有形式管理而無法針對特殊事項做合理監督的模式,恐怕與先前的主張有所牴觸,將讓台灣傳銷產業管理失去方向,這是另一個在修法過程中必須正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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