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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需要的 你不能硬給 揪出「搭售」的貓膩


分類 / 生活藝文
作者 / 戴學文
期數 / 第363期

    我不需要的 你不能硬給 揪出「搭售」的貓膩


 

搭售在一段很長的期間被視為妖魔(Evil),人人喊打。直至近年,部分搭售行為,才在權衡利弊的情況下,終於獲得接納。但法律上,衡量搭售行為是否合法,仍有一條清楚的紅線,行銷業者不可不慎。

 

圖片提供/戴學文

 

不少人曾有過這種不愉快的消費經驗:想買A商品(或服務),廠商卻故意將另一種你不需要的B商品與A綁定一起銷售;你只能,悻悻然轉頭不買,或者照單全收。

 

筆者不久前就碰到一樁。

 

包裹銷售真的比較優惠嗎?

年前,電信業者業務代表來電,告知筆者使用的手機方案即將到期,推薦以新的「4G行動電話3XX型優惠方案」銜接,聲稱新方案內容「涵蓋4G,行動電話月租3XX元,與舊方案雷同,可上網若干GB……等,非常符合筆者這種有輕量通信需求的人士採用」;此外,「還附帶有某某影音服務……」

 

除了個人沒有影音內容方面的需求,其實筆者對於這類附帶服務一向戒慎恐懼。所謂的優惠方案五花八門,但業者未必會告訴你「附帶服務」是建立在什麼樣的「附帶條件」之上。筆者擔心暗藏貓膩,所以只接受行動電話服務,謝絕其他。

 

對方告訴筆者:「如果不需要影音部分,不用就好了,到時再退也可以。」於是,主動將筆者直接加入新方案。(附帶一提,按照電信業的SOP,這些對話應有電話錄音可資佐證。)

 

收到電信帳單(如圖)後,筆者發現,費用項目出現了「手機4G手機3XX型月租費」3XX元,與「XXX電視月費」與「XXX影劇月費」各3元。若非電信與非電信服務是拆分計費,否則筆者可能仍被蒙在鼓裡。新方案所稱費用3XX,並不是電話行銷人員聲稱的「內含影音服務」。

 

除了頓時感到被騙之外,筆者從拆帳方式更發現,無論影音服務是否另外收費,電信業者的方案,實際上就是一種「搭售」(Tying Arrangement)。雖然僅被多收了6塊錢,手法卻令人不悅,筆者決定取消與電信無關的服務,並且停止支付相關費用。

 

名為優惠、實則搭售的方案

在以電信公司官網APP、電話聯絡客服多日未果之下,乾脆親赴門市。承辦客服先是以「不清楚電話行銷人員是怎麼跟你講的」的說法因應,撇清責任,但在面對筆者執意取消非電信有關的影音服務的情況下,不得不往上呈報,不久之後一位可能是該地區的客服主管聯絡筆者,電話中不再多做解釋,直接攤牌表示:筆者可選擇接受其提供的全部服務,或者退出方案!這是一種「沒有選擇的選擇」,業者的回應果真證實了——這就是搭售沒錯!

 

拒絕加入名為優惠、實則搭售的方案,堅持使用陽春電信服務的後果,筆者可能被迫改用貴得離譜的一般電信服務(註1)。費率的制訂權力牢牢握在業者手中,而筆者也深知業者正利用這個權力操縱行銷策略。所謂的優惠方案是否果真優惠?不清楚!只是,很明顯地,它被當作馴服不願配合的客戶的一種手段。

 

筆者對於方案的不表苟同,應有不少消費者也有同感,筆者應可擺脫「奧客」議論。網路「MBA智庫百科」(wiki.mbalib.com),大致是這麼定義「搭售」的:有A、B兩種獨立的商品或服務,賣方強迫買方必須同時購買B,做為購買A的條件,這種做法普遍受到消費者厭惡。所以,筆者為了打電話,卻被強迫必須同時購買影音服務的情形,只是另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違反公平競爭精神、危害消費大眾權益

搭售存在著問題,但賣方仍有恃無恐,膽敢挑戰消費者忍受底線,往往與A是一種坐穩市場、具優勢競爭力的商品有關,所以用來帶動B這類弱勢商品的銷售。不止如此,這種做法,也成為擴張事業版圖,甚至提供投資或合作事業庇蔭的手段。但,搭售這種「母雞帶小雞」的做法,除了帶有濃厚的不公平競爭的色彩之外,不顧買方需求,強勢主導,剝奪選擇權,更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所以,搭售早早就被美國反托拉斯法案盯上。搭售被視為非法,理由即在於,「違反公平競爭的精神」與「危害消費大眾權益」兩大重點。(註2)

 

因此,搭售在一段很長的期間被視為妖魔(Evil),人人喊打。直至近年,部分搭售行為,才在權衡利弊的情況下,終於獲得接納。美國法院在不干涉自由競爭的前提下,網開一面,不再一竿子打翻一條船。過去的搭售一經成立,無須辯論,一律視為違法的原則(per se Violation),轉為依據個案情形論理而定(Rule of Reasons)。

 

例如,速食業與加盟店之間,通常存在著商標品牌授權、形象設計支援、經營knowhow提供、教育訓練與原物料與生產設備供應等一系列交易。過程中,為了開發新品,業者研製出一套烹調機器並進行搭售,要求各加盟店購買使用,做為推出新品的前提。這種搭售,往往有其商品品質一致性、維持競爭力等層面的考量。

 

或者,部分高科技產品綁定維修保固服務一併銷售,可能也與產品規格與技術能力的特殊性有關。若將搭售全部視為違法,未必合理。因此,搭售,就有條件地存活下來。那麼,台灣電信業採取搭售的理由又是什麼?除了擴張自身的商業利益,果真如方案名稱般「是為了給廣大客戶帶來更多優惠」?

 

導正搭售亂象  有待主管機關介入

衡量搭售行為是否合法,具有說服力的動機與意義,是一個重要思路!這種衡量存在探討餘地,但對於危害公平正義甚深的特定搭售行為,美國法院則是毫不含糊地畫下紅線,一經逾越直接出局,著毋庸議。其中之一,根本就是沖著電信這種由政府發照、具有壟斷或寡占性、高資本門檻的事業來的:「當賣方商品一方面具有專利權或法律特許的保護,又帶著獨特性與高市佔率時的搭售行為」(註3、註4)。

 

儘管美國的紅線奈何不了台灣業者,但,台灣尚有公平會。而且對於搭售,公平會所表達的見地(註5)似與美方有異曲同工之處,若能進一步介入,台灣現存搭售亂象之導正,可望露出一絲曙光。

 

在此之前,筆者所遭遇的,電信業者的電話行銷、搭售方案本身都存在著不小問題,然而涉及的金額僅區區6塊錢,就算告到法院,恐怕得先遭一頓白眼。不過,換個角度看,台灣電信業客戶多達2000多萬人,只要每人每月平白多付6元,幾年下來就有好幾十億元,問題可就非同小可。因此,筆者改以文章分享經驗,或許更有效益,也更有意義。

 

除了按時繳費之外,費用是否都是來自你所了解且同意使用的服務項目?其中是否有被搭售非電信服務項目而不自知的情況存在?下次收到電信帳單。記得詳閱明細!

 

(註1)參閱:「台灣電信費率較大陸貴8倍、香港貴6倍,三度調降仍然『無感』!」101.05.21,法務部全球資訊網(moj.gov.tw)

(註2)參閱:id at 14,095(statement of Sen. Reed)“deprive the purchasing public of the advantages of……”

(註3)參閱Victor H. Kramer. “The Supreme Court and Tying Arrangments: Antitrust as History,Minnesota Law Review, 1985. ”……The Court, therefore, identified at least three situations in which a tying arrangement is unlawful per se: when the tying product is patented or protected by some other legal monopoly; when the seller has a "high" share of the market in the tying product; and when the tying product is "unique"……

(註4)中華電信行動用戶數市占率36.43%、營收市占39.33%,居各大電信之冠。台灣大用戶數、營收市占分別為23.83%、23.56%,合併台灣之星後分別為32.8%、30.12%。遠傳,用戶數市占、營收市占為23.75%、25.76%,合併亞太電信之後為30.77%、30.54%(截至2022年10月9日為止)。資料來源:網路。

(註5)1992年12月7日,公平會(81)公參字第09144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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