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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法 箭在弦上,射向何方?


分類 / d403v
作者 / 常子蘭
期數 / 第342期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法 箭在弦上,射向何方?


如果不是新冠疫情突然猛爆再起,全國進入三級警戒,立法院停會,原訂5月24日,就要針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並可望於本會期結束前完成修法。然而病毒跑得比公文快,卻也給了各界更多時間來再次檢視與審視思考。

 

公平交易法於1992年2月4日正式實施,依該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同年2月28日訂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用以管理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而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從那時候開始,我國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管理就採行「報備制」,直到2014年1月29日制定公布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但仍繼續維持「報備制」,至今已將近30年。

 

2年前立委即提案修法

自2019年開始,林岱樺、楊瓊櫻和吳琪銘等多位立委接力提案,主張修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見附表),但始終只聞樓梯響,未見具體成果。到了今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3月10日由公平會進行業務報告和專案報告,有立委在質詢時提到,建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改採「許可制」,以便主管機關較好掌握情況;當時公平會的回應是,已經多方蒐集資料,包括蒐集業者意見。 

 

立法院議事委員關於多層次傳銷的提案

提案日期

提案名稱

主提案

進度

2021.05.07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蘇治芬

一讀(委員會待審)

2021.04.23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陳亭妃等

一讀(委員會待審)

2021.04.06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陳亭妃

委員會審議中

2020.12.1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吳琪銘等

委員會審議中

2020.12.04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楊瓊瓔

委員會審議中

2020.10.06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林岱樺等

委員會審議中

2019.05.24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吳琪銘

一讀(委員會待審)

(資料來源: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

 

3月15日,公平會主任委員李鎂即邀集直銷業者研商「多層次傳銷管理制度」,親自主持會議,會中達成幾點共識:

 

  1. 短期促銷活動或獎勵方案免予報備之期間,由15日改為1個月,亦即超過1個月者才需辦理變更報備,優化報備制度,減少非必要之報備事項。
  2. 朝參加契約電子化與書面雙軌併行方向研議修法。
  3. 修正報備例稿文字,同意刪除「報備不代表合法」字樣。

 

而針對爭議較大的、由多層次傳銷商業同業公會提議的將現行「報備制」改為「許可制」部分,由於當時業者本身對「許可制」的定義並不一致,有人認為讓政府決定以許可誰可以從事多層次傳銷,將有利於主管機關管理;也有不同意見認為,許可制干預市場太多,將讓大者恆大,小者可能因為跨不過許可門檻而在市場上消失。因此會中決議,由業者各自研擬提出「許可制」的定義,以及期望主管機關「許可」的範疇,再聚焦討論。

 

公平會態度的轉變

4月14日,公平會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答詢時,仍堅持維持報備制,理由是:

 

  1. 為促進產業及經濟之發展,企業以自由經營為原則,僅於維護重要公共資源、為防免國民生命、身體、財產危害等公共利益之考量下,依行業屬性有特殊監理之必要時,始採「許可」制度予以高密度行政管理,如:金融保險業、旅行業及航空業等。傳銷事業以銷售食品、美容保養品等為主,多層次傳銷係商品或服務行銷方式之一種,本質上多為「零售業」,似無高度監理之必要。
  2. 觀諸其他國家對於傳銷事業採事先(申請)許可者,其管制內涵包括資本額、傳銷商資格、經營商品(服務)範圍、獎金發放比例、商品價格之限制,並有以刑責處罰之例。林岱樺委員所提許可事項,與現行法所訂之報備事項相較,由原7款刪為5款,且除增加最低資本額限制外,似無其他加強監督管理之許可項目,是否完善,亦有待斟酌。
  3. 社會大眾對於整體傳銷業有負面觀感者,實多係無銷售商品(服務)之違法吸金行為,如其以傳銷方式假借銷售商品(服務)之名,行吸金之實者,即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已有刑事責任相繩,另亦有刑法詐欺、銀行法非法收受存款等規範,現行法令已足資規範,是否仍有將「報備制」改為「許可制」之必要,不無疑義。

 

不過到了5月4日,風向卻大逆轉,在立委的強力推動下,公平會召開研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法議題會議時,已經不再堅持報備制。陳亭妃委員並要求公平會,在5月19日之前提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討論版」,以便於5月24日開始進入逐條審查階段。於此同時,陳亭妃也提出了「修正動議草案」,其與公平會所提版本雖略有不同,但針對多層次傳銷管理的內涵,兩個版本都以「許可」取代了「報備」。

 

眼見即將走完多層次傳銷修法的最後一哩路,結果一場突然生變的疫情,讓排定的議程被迫暫停,也讓主張許可制與優化報備制的兩派人馬,多出了各自表述的時間與空間。

 

若針對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管理確定要從報備改為許可,許可的內容將包含哪些?有沒有最低資本額規定?需不需要繳交保證金?許可證照有沒有期限?現已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是否「就地合法」?要不要限定獎金最高撥比?銷售商品是否也需經過批准?主張許可制者的理由為何?支持優化報備制的論點又是什麼?鄰近實施許可制的國家其發展現況又是如何?他山之石如何借鏡?

 

修法茲事體大,直銷產業在台灣走過近40年,從來不缺敵人和看衰者,不論最後是採行許可或者維持報備,都應就事論事、依法論法,避開意氣之爭,不圖一己之私,才能共謀產業興盛,贏得社會大眾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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