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d403v
作者 / 常子蘭
期數 / 第342期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法 箭在弦上,射向何方?
如果不是新冠疫情突然猛爆再起,全國進入三級警戒,立法院停會,原訂5月24日,就要針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並可望於本會期結束前完成修法。然而病毒跑得比公文快,卻也給了各界更多時間來再次檢視與審視思考。
公平交易法於1992年2月4日正式實施,依該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同年2月28日訂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用以管理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而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從那時候開始,我國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管理就採行「報備制」,直到2014年1月29日制定公布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但仍繼續維持「報備制」,至今已將近30年。
2年前立委即提案修法
自2019年開始,林岱樺、楊瓊櫻和吳琪銘等多位立委接力提案,主張修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見附表),但始終只聞樓梯響,未見具體成果。到了今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3月10日由公平會進行業務報告和專案報告,有立委在質詢時提到,建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改採「許可制」,以便主管機關較好掌握情況;當時公平會的回應是,已經多方蒐集資料,包括蒐集業者意見。
立法院議事委員關於多層次傳銷的提案
提案日期 |
提案名稱 |
主提案 |
進度 |
2021.05.07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蘇治芬 |
一讀(委員會待審) |
2021.04.23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陳亭妃等 |
一讀(委員會待審) |
2021.04.06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陳亭妃 |
委員會審議中 |
2020.12.11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
吳琪銘等 |
委員會審議中 |
2020.12.04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楊瓊瓔 |
委員會審議中 |
2020.10.06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林岱樺等 |
委員會審議中 |
2019.05.24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
吳琪銘 |
一讀(委員會待審) |
(資料來源: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
3月15日,公平會主任委員李鎂即邀集直銷業者研商「多層次傳銷管理制度」,親自主持會議,會中達成幾點共識:
而針對爭議較大的、由多層次傳銷商業同業公會提議的將現行「報備制」改為「許可制」部分,由於當時業者本身對「許可制」的定義並不一致,有人認為讓政府決定以許可誰可以從事多層次傳銷,將有利於主管機關管理;也有不同意見認為,許可制干預市場太多,將讓大者恆大,小者可能因為跨不過許可門檻而在市場上消失。因此會中決議,由業者各自研擬提出「許可制」的定義,以及期望主管機關「許可」的範疇,再聚焦討論。
公平會態度的轉變
4月14日,公平會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答詢時,仍堅持維持報備制,理由是:
不過到了5月4日,風向卻大逆轉,在立委的強力推動下,公平會召開研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法議題會議時,已經不再堅持報備制。陳亭妃委員並要求公平會,在5月19日之前提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討論版」,以便於5月24日開始進入逐條審查階段。於此同時,陳亭妃也提出了「修正動議草案」,其與公平會所提版本雖略有不同,但針對多層次傳銷管理的內涵,兩個版本都以「許可」取代了「報備」。
眼見即將走完多層次傳銷修法的最後一哩路,結果一場突然生變的疫情,讓排定的議程被迫暫停,也讓主張許可制與優化報備制的兩派人馬,多出了各自表述的時間與空間。
若針對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管理確定要從報備改為許可,許可的內容將包含哪些?有沒有最低資本額規定?需不需要繳交保證金?許可證照有沒有期限?現已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是否「就地合法」?要不要限定獎金最高撥比?銷售商品是否也需經過批准?主張許可制者的理由為何?支持優化報備制的論點又是什麼?鄰近實施許可制的國家其發展現況又是如何?他山之石如何借鏡?
修法茲事體大,直銷產業在台灣走過近40年,從來不缺敵人和看衰者,不論最後是採行許可或者維持報備,都應就事論事、依法論法,避開意氣之爭,不圖一己之私,才能共謀產業興盛,贏得社會大眾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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