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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事業發展需要興利,而非防弊


分類 / 發行人語
作者 / 李久慈
期數 / 第333期

    直銷事業發展需要興利,而非防弊


 

8月21日參加了一場由直銷智庫主辦、有關完善台灣直銷法規環境的研討會。主要針對傳銷行業大家共同關注的幾個議題:傳銷事業設立是否由報備制改為許可制、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法的問題、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傳保會)的功能。經過與會專家引用實際資料,以及相關法規的論證,確實讓所有參與的直銷同業感受到行業發展需要克服諸多問題。

 

關於直銷事業的設立許可,由於現行的報備制既無法做到事前篩選,也無法做到事後有效救濟,因此有愈來愈多的業者主張參考韓國的做法,政府對直銷事業的管理採用核准制,同時並繳交保證金,以做為事後之救濟保障。

 

目前台灣的報備制等於是無門檻、不設防,讓所有人都可以來開直銷公司,發生問題政府也沒有有效的救濟管道,於是公平會便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於2014年核准設立了「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這個單位屬於民間社團,不具備準司法單位的權力,因此6年以來,其核心任務「傳銷糾紛調處」發揮的功效有限,尤其最為人詬病的是,由公平會訂定了強制性的收費標準,由直銷業者負擔,等於是把非法傳銷的社會問題,交由所有合法的直銷同業來承擔。換句話說,直銷業者出錢,傳保會出力,公平會自己卻躲在後面下指導棋。此一錯誤政策,引起極大民怨,有必要立即檢討。

 

實際上,經過了6年,直銷業者被迫交給傳保會超過2億元基金,而傳保會也無權動用,似乎很難客觀合理地用在損害救濟上。事實上,現在全國各縣市都有免費的民事調解單位,公平會應該參照,編列適當預算,委由傳保會比照辦理,傳保會既可以扮演好服務功能,又不會承擔基金閒置的壓力,這是雙贏的解決方案。至於非法傳銷的問題,交給司法單位處理,這不是傳保會的權責。

 

公平會制定的強制收費標準,對於直銷行業的發展,既不能達到興利,也沒能做到防弊。相反的,卻因為收取了直銷事業高額的基金,使得較早成立的傳銷公會,因為業者投入資金不足,無法全面開展為直銷行業興利的諸多業務。

 

試想,2億元這麼龐大的金額如果交由傳銷行業自己來管理,用在行業的宣傳、教育、人才培養、行業表彰(類似保險行業的MDRT)、行業評鑑、糾紛調處……肯定績效大得多,而且可以得到同業的監督。總的來說,直銷行業的資源放錯了地方。

 

我肯定傳保會的功能和服務精神,但是核心任務「調處功能」應該比照各縣市的做法,經費由公平會編列預算,把直銷同業的力量集中於公會,以達到興利的作用。期望所有業者團結一致,為直銷行業爭取應有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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