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范晉魁 期數 / 第321期
能不能在台灣推廣或銷售外國的直銷事業?
壹、 案例
好安心直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安心公司)是一個以銷售各式營養保健品為主力的外商公司,因應生活環境的快速變遷,工商社會忙碌的生活步調,易造成現代人不健康飲食、缺乏運動,甚至各種食安問題、化學毒素頻仍,而好安心公司長期以來致力於研發養生無毒的營養保健品,並希望藉此將健康帶給全人類,為實現此一願景,好安心公司想要將自家的優質營養保健品推廣到全球各地,近期更將焦點放在寶島台灣。
然而,好安心公司不熟悉台灣法令規範,為避免誤觸法網,讓美好的願景觸礁。好安心公司迫切想暸解,外國直銷事業在台灣推廣或銷售,有何法令限制?是否需向政府提出申請?又直銷商在台引進外國直銷事業有無法令限制?
貳、 辨析
一、 外國直銷事業在我國推廣或銷售,有何法令限制?是否需向政府提出申請?
1.外國公司想在台灣從事商業行為,原本就應該遵守我國的法令規範。為配合國際貿易需要,響應外國立法潮流,我國公司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在107年11月1日新法施行之後,外國直銷事業得免事先申請認許,僅須在台辦理「分公司」登記,就可以在台推廣、銷售產品或服務。
2.又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下同)88年11月30日公處字第149號處分書:「鑑於國際商業活動往來頻繁,故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國從事傳銷活動外,亦有於其他國家境內從事跨國性傳銷組織或計畫,而其於境外所從事之商業行為,即應遵守當地國家法令,爰若有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欲於我國境內營業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除應遵守公司法規定申請認許外,亦應受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範。」
因此,外國直銷事業若想在我國推廣、銷售其產品或服務、擴展直銷組織,除了與外國公司相同要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同時還要遵守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直銷相關法令;也就是說,在開始實施直銷行為之前,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外國公司要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公平會報備,若未報備即很可能受到行政裁罰。
另值得注意的一點,若外國直銷事業想在我國境內營業,依照公司法第386條規定,只在我國設置「辦事處」而未辦理「分公司」登記,依法是不被允許的。因為辦事處只能在我國為業務上的法律行為,不能從事營業行為,因此,如果外國直銷事業僅設置「辦事處」,仍然不可以在我國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
二、 直銷商引進外國直銷事業之相關法令限制
1.我國的直銷商在國外參加外國直銷事業,除遵守當地相關法令外,因為不會對我國直銷市場的競爭環境造成影響,所以不適用我國多層次傳銷法規。但如果直銷商進一步引進外國直銷事業,在我國境內推廣、銷售外國直銷事業的商品或服務,甚至在我國招攬他人加入外國直銷事業的計畫或組織,就會對我國直銷市場的競爭環境造成影響,那麼就應該受到我國相關法令的拘束規範。
2.隨著跨國商業活動往來頻繁及科技網絡發展的多元化,多層次傳銷的行銷手法不斷翻新。實務上,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常常先透過「直銷商」或「第三人」到我國發展事業組織,等到具備一定組織規模,確定有能力開始獲利之後,事業體才會在境內設立分公司或報備。再者,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也有藉由網路來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的情形,很多時候都是匿名會員,彼此之間不認識,而且常有跨國交錯推薦組織或關係,由於這已經是實際上在我國從事多層次傳銷的行為,加上為了避免影響我國多層次傳銷市場,所以有受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的必要。
3.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也就是引進外國直銷事業的直銷商,就會被當作「多層次傳銷事業」,一旦直銷商有「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的行為,就應該遵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中對「多層次傳銷事業」的規範。在開始實施直銷行為之前,必須先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向公平會報備,如果沒報備就施行,將會遭公平會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2條規定處罰,除了可能要求直銷商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之外,還可能同時處新台幣10萬到500萬元的罰鍰,不可不慎。
4.以下簡單介紹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引進或實施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之規範對象為何?
(1)「舉辦說明會」介紹外國直銷事業的參加條件、獎金制度、分享直銷商成功案例,藉以招攬他人參加直銷事業,或「於求才網站刊登招募直銷商廣告」,公平會都認定為引進外國直銷事業的行為,依法應該在事前報備後才能做。
(2)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範的對象除了「直銷商」之外,還包括「第三人」在內。只要在實施直銷行為之前,沒有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就是違法行為,不會因為沒有實際招攬到下線直銷商或沒有領取獎金而不同。實務上,也曾經有人「架設網站刊載外國直銷事業」之中文簡介、產品、獎金制度、參加條件等,並提供以網際網路申請加入該外國直銷事業的方式教學,且留有地址及手機等聯絡資訊,而遭行政罰鍰,被處分人雖然辯稱不是該外國直銷事業之直銷商,也未有實際招攬他人參加該直銷事業或領取獎金,但仍然難逃被處罰的結果。
(3)現今社群網路發達,多層次傳銷既以參加人的人際網路為其行銷通路,許多直銷商透過Facebook、Twitter等社群媒體,分享直銷資訊及自身經歷,招攬朋友或其他瀏覽者加入直銷事業。雖然在私人社群網站上發表意見,屬於個人言論自由,但如果分享的外國直銷事業在我國未曾報備,就可能因此觸法。實務上,也曾有被處分人於臉書網頁上,以個人名義發表貼文介紹外國直銷事業,因為貼文內有該外國直銷公司之網址,並且有參加方式、福利制度、聯絡地址、說明會等活動訊息,經主管機關認定,這些貼文實質上就是在招攬他人加入外國直銷事業的直銷計畫或組織,已經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也就是未在實施多層次傳銷事業前報備,屬於違法行為。
(4)綜上所述,直銷商或第三人的行為,如果客觀上可以認定是以招攬他人加入外國直銷事業為目的,就有可能被認定構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引進或實施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就算行為人因為不知道、不明白法律規定,而未事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仍然有可能被處罰。
參、 結論
總體而言,好安心公司如果想要實現美好願景,在台灣以直銷方式推廣、銷售產品或服務,並擴展直銷組織,首先要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同時在開始實施直銷之前,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公平會報備,並且還要遵守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直銷相關法令等。
最後,提醒想在台經營外國直銷事業的直銷商們,除了擁有熱情與決心之外,還要審慎選擇,深入瞭解直銷事業體的組織架構、獎金制度、產品服務等,更重要的是,認清所加入的直銷事業體,是否都已符合上述法令規範,以避免誤觸法網,掉進劣質直銷事業的陷阱,不單使自己成為受害者,更可能被認定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規範對象,因而成為共犯,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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