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生活藝文 作者 / 戴學文 期數 / 第372期
不二價、建議價、促銷價 傻傻分不清楚 價格的玄機原來在此
最近,物價不斷上漲,唯獨薪水不漲,迫使不少人在正職之外還得兼差維持生計,家庭開銷也更加精打細算,緊盯貨架上同類商品價格標籤,避免買貴,務求放大每一塊錢。針對這種消費心理,賣場紛紛推出優惠方案,不少平時花錢不手軟的消費者,也開始注意到商場上的定價竟有如此多的名堂。這期原來如此,就來談談台灣市場上價格名稱的演變。
圖片提供/戴學文
台灣商品與服務的價格,從早期的「討價還價」,發展到後來的「不二價」,與公平交易法實施之際出現的「建議價」、「參考價」,再到近年不斷冒出、創意十足的「優惠價」、「促銷價」、「特價」、「好康價」……究竟,這些價格名稱的產生背景與原因為何?
討價還價的舊習
自古以來,台灣市場一直存在著交易失序的問題。直至20世紀上半,台灣民眾到市場買菜、上街購物、雇工、叫車等交易活動都要討價還價。這究竟是因為商家不誠實、習於「灌水」?還是民眾貪便宜,偏愛殺價?或者是是兩者互為因果?總之,買賣像打仗,免不了要諜對諜,幾番慘烈廝殺後,交易結果始告分曉。儘管交易方式落伍,欠缺公正性與透明度,也屢遭詬病,長期以來卻是小民的日常,直至日治時期才見官方出面干涉。
日人入台初期,因供銷失序,以致有不少商品在台灣的價格是遠高於日本本土。歐戰爆發後,1914~1920年期間,物價更是全面性上漲,釀成社會問題。當時的台灣總督府雖有意控制通膨,不過受限於傳統陋習,商品價格不透明,難以掌握物價數據與波動情形,因此,利用廣設公設市場的機會,力推商品定價制度。
雖說,當時的定價制度,只是管制經濟下的產物,但明碼實價,比起以往畢竟已有很大進步,也為後來的不二價運動奠定基礎。(詳請參閱:第357期「抗漲須知—那些年的『購買組合』與『公設市場』」)
1957年引進的不二價
國府遷台初期,通膨嚴重,黑市當道,討價還價的風氣又在台灣盛行,這正是台灣推行不二價運動前夕的景況。
1950年代不二價運動在日本興起。「不二價」一詞,除了字面上「商品出於單一價格,謝絕議價」的意思,更帶有「價格上的惡性競爭終將導致商家與客戶兩敗俱傷、互蒙其害」的一種深層省思。
不二價運動,是扶輪社在1957年引進台灣,冀望能重塑交易秩序。扶輪社雖係一介民間團體,以對於採行不二價的商家給予認證、表揚為誘因,吸引認同,短短時間,獲得百貨公會的大力支持,也贏得社會各界熱烈響應,後來就陸續被中央與地方採納為重要經濟政策,訂定法令作為實施依據。每年公開表揚不二價的優良商家,未依規定在商品標價的業者依情節會受到輕重不等的處分。
到了1970年代以後,討價還價的舊習已大致從社會退卻,側身少數傳統街市。在消費者保護的觀念普遍欠缺、相關法律未臻健全的時代,「不二價」不啻代表著近代台灣所建立最重要的交易秩序。
不過,不二價運動的長期推展,無論如何,並不能依靠法律強制,還需要企業本身的商業道德與經營信念。松下幸之助針對日本松下奉行的不二價,是這麼詮釋的:「不二價,堅持價格均一,不讓議價的做法,是為了信守貨真價實的商業道德,同時也獲得可接受的最低利潤。」「任意開價、減價,都是有損公司信用的錯誤作法,對於相信公司、不殺價的客戶而言,極不公平。」後來,當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陸續實施後,不二價在台灣也不再具有強制性,前進的推動力正是商業道德與企業責任。
在不二價成為一種單純的道德議題之後,經驗顯示,如果不二價只是一種坑殺顧客的藉口或手段,就會變成一種「霍布森的選擇」(Hobson’s Choice)。這個名詞,是源自17世紀初英國劍橋的一位馬匹出租商人湯瑪斯‧霍布森(Thomas Hobson)及其特立獨行的做法。
霍布森聲稱顧客租馬都有選擇權利:選擇最靠近門口的一匹,或者不租。後來,「霍布森的選擇」就成為「沒有選擇的選擇」(Take it or Leave it)的代名詞。如果走到這個地步,這種假不二價,事實上無需法律介入,被市場淘汰只是時間問題。
因應公平交易法的建議價格與參考價格
公平交易法實施初期,不少商家趕忙將「不二價」的字眼從價目表中移除,改以「建議價格」、「參考價格」取代。其原因,主要是忌憚使用不二價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聯合行為」。
為了保護自由競爭、市場正常供需,事業不得壟斷或聯合壟斷商品與服務的價格,一向是各國反托拉斯(Anti-trust)規範的天條。我國公平交易法也有關於禁止具有同業之間聯合操控價格等條件(第14條),以及不得限制交易相對人的轉售價格或第三人的再轉售價格(第19條)等相關規定,由於罰則甚重,罕有人甘冒此大不諱。(詳請參閱:第354期,「歷史上的公平交易」,反托拉斯就是公平交易?一節)
商家改用「建議價」、「參考價」的理由,顯然是為了自清,藉以表明價格係出於自身獨立決定,且不存在與同業聯手操控的問題。同時,這個價格也僅供經銷管道參考,並不干涉買家的轉售價格等。
但,價格名稱的改變果真能帶來「漂白」的效果?當然不能!商品價格之所以違反公平交易法,在於構成「聯合行為」,也就是事業與具有競爭關係的同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agreement),共同決定、相互約束,包含操控價格在內足以影響市場供需的行為。
因此,倘若商家與同行之間並未進行相關討論、達成任何形式的協議或默契,就無需擔心不二價有違法問題,否則採取「均價制度」的行業如大創(Daiso)公司、十元商店等就不會有合法生存空間;反之,如果聯合行為已經存在,使用建議價、參考價等名義都只是一種「遮羞布」,無法改變違法事實。
另一方面,「建議價」、「參考價」心繫公平交易法,卻顧此失彼,忽略了終端消費者的適用問題,反而製造誤解。在超市、賣場,當客人拿著商品到櫃台結帳時,卻無法因為是「建議價」而要求議價,仍必須按標籤價格付款。
擺脫嚴肅的賣場用語—優惠價、促銷價、好康價
由於名稱帶有特定訴求,無法面面俱到,一體適用,特別是對於一般消費者,為了避免繼續以辭害義,建議價、參考價在近年出現的頻率普遍變少,取而代之的是靈活俏皮的賣場用語,如「特價」、「優惠價」、「促銷價」、「好康價」、「福利價」等,既能吸引注意,又不承擔具體責任,不失為讓買賣雙方不再糾結的好辦法。
終於,法律歸法律,生意歸生意。下次到賣場,不妨留意一下商品價格用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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