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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購價格」之認定—以分期付款為價金支付方式為例


直銷學術 / 作者 杜政憲 / 直銷世紀第169期
近來,由於提供「無擔保」小額資金予消費者的金融機構,因為消費者過度消費,無力償還資金,造成金融機構的「呆帳」不斷攀升,也造成不小的社會風波事件,使小額資金的消費借貸市場急遽地痿縮。相對地,商品出賣人為維持過去銷售業績的榮景,只好又回到...

    有關「原購價格」之認定—以分期付款為價金支付方式為例


近來,由於提供「無擔保」小額資金予消費者的金融機構,因為消費者過度消費,無力償還資金,造成金融機構的「呆帳」不斷攀升,也造成不小的社會風波事件,使小額資金的消費借貸市場急遽地痿縮。相對地,商品出賣人為維持過去銷售業績的榮景,只好又回到扮演消費者分期展延價金之資金提供者的角色。而在直銷市場上之直銷公司,當然不能避免地,也在這一波事件中,遭受衝擊。

此外,因為直銷公司提供直銷商以「分期付款」方式展延價金之繳付,也造成直銷公司與直銷商間,為求得對自己最有利的計算方式,而於退出退貨時,對於「原購價格」之認定價額產生爭執,試舉一例來說明,藉以分析從法律觀點如何來解讀這一個問題:

案例:某直銷公司為了銷售現金交易價格60,000元之高價位商品(如飲水機、氣血循環機等不可分次給付的商品),推出「分期付款」之價格策略,按月為期數,每期6,000元,分期12期,分期總價為72,000元,假設平均每期之本金及利息,分別為5,000元及1,000元,而分期總價72,000元與現金交易價金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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