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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與美日規範之比較


直銷學術 / 作者 陳路宏 / 直銷世紀第135期
根據藥事法第六條定義藥品,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 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 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

    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與美日規範之比較


根據藥事法第六條定義藥品,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 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 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 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 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而食品衛生管理法中闡述:

第二條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係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

所謂的特殊營養素,表示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之成分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至於保健功效,意旨具有足以增進國民健康或減少重大疾病危害因子之功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看完以上文章相信大家對健康、食品的相關法規有初步理解,接下來我們比較台灣、大陸、日本和美國四地的法規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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