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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備內容變更應再行報備


直銷學術 / 作者 文/蔡行道 / 直銷世紀第13期
在數個月前被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處分的一家直銷公司,被罰鍰的理由是直銷商獎 金分配制度更改,但是沒有向公平會報備,而且有直銷商因而權益受到損害,向公平會申訴。如 果直銷公司因為已經報備的內容變更,未再向公平會報備...

    報備內容變更應再行報備


在數個月前被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處分的一家直銷公司,被罰鍰的理由是直銷商獎
金分配制度更改,但是沒有向公平會報備,而且有直銷商因而權益受到損害,向公平會申訴。如
果直銷公司因為已經報備的內容變更,未再向公平會報備而受到處分,其實是很可惜的,因為很
可能是一時疏忽而忘了,相信故意不向主管機關報備的應該是很少數,否則,其居心就值得探究了。
書面據實載明報備以取得合法地位
依據直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直銷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或實施直銷行為前,以書面據實載明左列事項,向中央
主管機關報備:
一、直銷組織或計畫。
二、營運計畫或規章,並應載明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計算方法。
三、開始營業或實施之日。
四、主要營業所所在地。
五、規範參加人權利義務之契約內容及一般交易條款。
六、關於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瑕疵規定。
要取得合法地位的直銷公司,當然首要就是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開始營業(新成立的公
司)或實施直銷(由傳統銷售改為直銷)前,向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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