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陳一銘 期數 / 第385期
參加契約電子化的變革與挑戰
採用電子式契約固然是因應數位化的趨勢,但契約電子化以後是否即毫無缺點、疑慮呢?傳銷事業改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參加契約實際上處於起步階段,實務上可能會面臨哪些問題值得預先思考。
在過去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施行的年代,該辦法第12條規定,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應締結「書面」的參加契約,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嗣立法院於103年1月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時,於第13條亦有相同規定。其立法理由指出,係為落實傳銷事業對傳銷商的告知義務,並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化。
但紙本的書面契約是否一定比電子契約更能落實告知義務,並非毫無爭論,且在網路時代及環保意識抬頭下,企業與民眾已逐漸習慣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文件已漸減少,且我國亦已頒布施行電子簽章法,相關公務機關公文書及金融機構等都逐漸實施以電子文件取代書面文件,真實性、安全性及資訊揭露完整性各方面已漸無疑慮,故在各界企盼下,立法院於113年8月7日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2項,准許參加契約得改以「電子文件」形式為之。
電子文件功能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
依據甫於113年5月修正之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電子文件」是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且依同法第4條規定,電子文件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換言之,過往參加契約必須一律以紙本形式存在的時代已經過去,目前除紙本外,亦可以電子文件方式提供契約,甚至可以電子簽章方式簽約。
由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2項及電子簽章法都是甫修正通過,對傳銷事業而言,改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參加契約實際上處於起步階段,實務運用上可能會面臨哪些問題自然值得預先思考。
採用電子式契約固然是因應數位化的趨勢,認為電子化較紙本方便、便於確認收發時間,且比紙本更易避免遺失、容易檢索、保存等。但契約電子化以後是否即毫無缺點、疑慮呢?
參酌鄰近日本法制,日本在2021年修正特定商業法第37條第3項,免除傳銷事業交付實體書面的義務,於相對人承諾時,傳銷事業得以電子方式提供,且視為已交付該等書面。而修法當時,民間團體曾提出下列質疑,包含:(1)電子化方式難以確認本人真意;(2)如發生網路硬體設備故障、傳輸線路問題所衍生之爭議如何處理;(3)年長者如遭不當勸誘,於簽訂書面契約時,其他家人或有機會早期發現阻止,但以電子化方式則難防範;(4)以線上方式進行多層次傳銷,恐造成不當勸誘更為氾濫
。日本律師聯合會亦指出,締約電子化將無法確保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重要內容,喪失書面交付所具有「告知」及「警告」等功能[2]。
上面的疑慮可以簡化為3點,亦即1. 如何確定參加者本人真意;2. 如何避免軟硬體技術問題所生爭議;3. 如何避免不當勸誘。下面我們就試著從這3個角度思考業者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以往採用書面簽約時,因參加契約內多會有傳銷商的簽名或用印,且締約與交付紙本也經常是上下線面對面辦理,故倘將來傳銷商與傳銷事業發生爭議,傳銷商否認有參加的事實,此時透過印文、筆跡鑑定或傳喚上線傳銷商作證等方式,應該都可以證明傳銷商本人確實有加入的事實。
但改為電子文件後,除非是採用在紙本簽名或用印後掃描回傳電子檔的方式,否則,業者如僅是在網頁上列出參加契約全文,再由傳銷商以點選方式,確認已閱讀全文且同意的情形,則請注意:此種方式仍難以確認填寫者即為參加者本人,故此時應要進一步要求參加者提供其他足以辨識為本人的憑證。
最好的方式是採用數位簽章,但此需要許多技術配套,未必容易達成,而僅要求傳銷商填寫生日、電話、住址、身分證字號等,或許強度仍有不足,因此進一步要求提供證件照片、存摺封面等通常只有本人才會有的憑證應有必要。而取得這些憑證,傳銷事業自然需要妥善保管,這不僅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要求,更是為確保將來萬一發生爭議,便於舉證之用。
以上所述,其實就是金融機構常講的KYC(Know Your Customer,認識你的客戶),主要的工作包含:CIP(Customer Identification Program,客戶身分確認)、CDD(Customer Due Diligence,客戶盡職調查)。前者指業者需確認客戶的身分並收集其基本資料;後者指利用前一步收集的個人資料進行進一步驗證、調查,以進行風險評估和分類。
故當傳銷事業開始構思利用電子式契約時,除非業者是要求傳銷商帶著筆電或平板,現場協助參加者操作(但實務上未必容易達成),否則在電子化的趨勢下,將來勢必會有越來越多場景是參加者坐在家中電腦前操作業者的平台系統。此時對業者而言,根本搞不清楚實際坐在電腦前的人是誰,因此,強化KYC意識及作業程序即有必要,以避免爭議發生可能。
但請注意,雖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2項已開放電子式契約,但同法第16條第2項有關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成為傳銷商時,要求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的規定,並未一併修正,故仍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雖不清楚是否立法者有何特殊考量,但參加契約已改為電子式,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應無排除電子式的必要,因為真正問題的重點其實在於如何確認填寫者的身分,以及如何設計閱覽介面,使閱覽者可以清楚完整地獲取資訊。
首先要關注的是電子文件的「送達」問題。電子式契約的傳輸通常透過網路,與紙本契約不同的是,後者若非親交就是郵寄,故送達與否尚有一定便於舉證的證明文件或方式,例如收據、回執等。若改以電子文件形式,不論是以電子郵件信箱寄送,或透過業者的參加平台系統填寫資料完備手續,因為系統是掌握在業者手中,有無送達通常也只有業者知道(證據偏在),故為使參加的傳銷商可以確認締約手續的完成,設計一定的回覆機制即有需要。至少要讓傳銷商在未取得業者回覆的通知時,有機會知道要向業者了解進度及反應問題。
至於採用電子式契約時,文件送達的時間要如何認定?此部分依電子簽章法第9條第2項規定,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否則原則上,如業者有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該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電子文件如送至非業者指定之資訊系統者,以收文者取出電子文件之時間為收文時間;業者未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收文者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
避免不當勸誘,在參加契約電子化的議題中,重點應非如何管理推廣或銷售的話術,而是當參加者拿到參加契約時,要如何使他可以充分瞭解契約內容,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但這點不論參加契約是否電子化,其實都同樣重要,只是當參加契約電子化後,因閱覽媒介的不同,閱讀者在沒有紙本的情形下,或許可能沒有機會或難以仔細閱讀。
試想在有紙本契約的情形下,參加者可以把合約帶回家,好好研究,但改為電子契約後,理論上當然還是可以好好研究,不過現實的經驗上,當我們在電腦螢幕上看到電子契約時,經常會怠於閱讀,而直接點選閱覽完畢且同意。這應該是許多人共同的經驗。
對業者而言,若已列載契約全文,也獲得傳銷商的同意,若事後傳銷商反悔,主張特定約款沒有看到、沒看清楚、不公平云云,業者大概也會覺得何其無辜。實則,為降低爭議發生可能,業者在採用電子契約時,或許除了在參加契約的最後位置,設計已閱覽完畢且同意的按鈕或勾選欄外,也可以考慮在參加契約的重要條款,以不同色塊、字體大小標示,提醒傳銷商注意,甚至是針對特定條款直接設計獨立的同意按鈕等。
至於對高齡者而言,其本身可能已不擅長操作電子設備,且理解力亦多不如青壯年時期。因此,在提供電子式契約外,業者仍應考慮維持紙本契約的存在,而非全廢除之,俾因應高齡者可能的需求。且依據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4項規定,電子文件或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換言之,採用電子式契約時,應該事前取得參加者的同意,這點對高齡的參加者尤為重要。
開啟參加契約電子化的大門,給予傳銷事業新的選擇,至於業者要怎麼走,則取決於每個業者的客群、發展需求、規模及技術等因素。故很難說紙本就一定不好,也很難說電子化就一定比較好。但無論如何,對傳銷事業來說,這是新的嘗試與挑戰,大膽向前及步步為營,自然需要兼顧,不可偏廢。
中村いずみ(2021),〈契約書面等の電子化が焦点となった特定商取引法等改正〉,《立法と調査》,第438號,頁11。
[2]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2021),《特定商取引法及び特定商品預託法の書面交付義務の電子化に反対する意見書》,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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