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吳婕華 期數 / 第349期
美國政府出手 誇大賺錢機會的效益將受重罰
NOTICE:針對虛假性推銷與宣傳不實收入亂象,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於2021年10月26日對多家多層次傳銷業者發出「關於賺錢機會之違反懲罰的通知」,並警告業者切勿違法。
為防範新冠病毒擴散而加劇疫情,各國政府陸續宣布提升疫情警戒並實施相關隔離措施。產業生態、消費習慣,以及工作型態皆因上述情形而改變。有些產業不敵疫情而退出市場,遠距工作成為員工提供勞務的替代方案。在此種變革下,對於業外收入或抵銷失業所帶來財務衝擊的需求或焦慮與日俱增,作為以社群發展為主要行銷管道的多層次傳銷產業,便成為人們的最佳選擇之一。
許多不肖業者看準市場需求,便以「快速」、「輕鬆」、「無經驗」等簡單創造被動收入的口號,吸引人們加入,嗣候才發現結局並未如當時設想的美好,但意識到時為時已晚。美國為消弭此亂象,於2021年10月26日由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對多家多層次傳銷業者發出「關於賺錢機會之違反懲罰(Penalty Offenses Concerning Money-Making Opportunities)的通知
」(本文以下稱「通知」),並警告業者切勿違法,否則針對每一個違反行為最高可處以43,792美元的民事懲罰(Civil Penalty)。本文以該「通知」內容簡要概述美國對於多層次傳銷業者的管制態度演變,反思台灣產業發展,希望達到拋磚引玉的作用,為產業提升共同盡一份力。
「通知」概要內容
在「通知」中,認定對於賺錢項目或機會的參與者就預期收益或利潤進行虛假、誤導性或欺騙性的陳述,屬於不公平或欺騙性的貿易行為。在做出潛在收益或利潤的聲稱前,廣告或聲稱提供者應具備足夠的證據表明該聲稱之真實性,且其所描述的經驗應為一般參與者皆能實現的。
如果聲稱不具備代表性,例如僅為少數高級會員能獲有高額收入,則有高可能性被認為該聲稱是具有誤導性的。如果該聲稱給人的整體印象是誤導性的,該「通知」亦提醒此時免責聲明並不當然有效。業者也應確保任何獨立的銷售人員避免這種欺騙性的收入聲稱。「通知」中亦羅列相關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聲明之案例,本文擇要例示如下:
而對於以代言人、使用者見證(Testimonials)做為推銷產品或服務的形式,「通知」表示謊稱見證者、代言人是實際使用者、目前使用者,或是利用代言人謊稱或誇大產品性能等行為,皆有被認定為違法的可能。綜上,「通知」主要認定違法行為之標準在於透過誇大賺錢機會的效益,給予潛在參與者錯誤資訊進行評估,此將構成不公平且具有欺騙性的貿易行為。
美國對於涉及欺詐貿易行為的態度轉趨積極
於2021年4月,聯邦最高法院在AMG資本管理公司訴聯邦貿易委員會一案中,認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13(b)條並不直接當然授權聯邦貿易委員會請求法院判決金錢救濟,例如歸還或返還金錢給消費者[2]。為保障消費大眾權益,聯邦貿易委員會於是將策略轉向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5條,即運用懲罰違法權(Penalty Offense Authority)的功能,該規定賦予聯邦貿易委員會對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的行為進行民事懲罰,但前提是聯邦貿易委員會須證明業者知悉該行為是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中的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而且聯邦貿易委員會於先前必須發布行政命令,確定特定具體行為是不公平或具有欺騙性的[3]。
為了適法運用懲罰違法權,在同年10月,聯邦貿易委員會已經陸續針對不同產業發出類似通知,包括向營利性學術機構發出通知,禁止透過誤導性聲稱招收學生,向廣告商、零售商等發布通知,不得進行欺騙性廣告及代言以誤導民眾對於產品的效能,以及本文所簡介的,向多家提供賺錢機會的業者(包括多層次傳銷業者與零工業者等)關於不公平或具有欺騙性行為的通知。
多層次傳銷產業向來豁免於商業機會原則(Business Opportunity Rule)的適用,「通知」內容雖不直接修改商業機會原則內容之適用,但內容針對收入聲稱不得悖於事實或有誇大情事,其實已與商業機會原則的內容相類。藉由「通知」的發布,聯邦貿易委員會將可證明收到通知的公司確知特定行為具有相當違法風險,並為未來相關業者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無論如何,「通知」顯現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對於整頓多層次傳銷產業已轉趨積極。
有論者認為,多層次傳銷業者應認知到所有收入聲明都可能因準確性之緣故而被認定具有欺騙性,業者應協助直銷商了解這一點,除了契約文件安排以及相關行為守則的制訂,並以適當法規教育提供相關觀念予直銷商,避免因為直銷商擅自進行錯誤的收入聲稱而使公司面臨法律風險,另外公司也應彙整收入揭露聲明,以避免落入相關違法風險。
台灣法規如何重新建構多層次傳銷產業
台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針對上述行為也有相關規定,例如傳銷商之收入來源應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傳銷商不得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在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成功案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做示範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傳銷商或傳銷事業應於推廣事業時注意相關法規,避免因此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或其他必要更正措施,更甚者將負擔刑事責任。
台灣因疫情因素,也有許多人面對失業或居家辦公等壓力,容易對於輕鬆賺取高額利潤類型的創業、投資及銷售廣告顯露興趣進而加入,亦有傳銷商透過欺騙性的傳銷制度吸引會員加入等,而逸脫於傳銷產業之本質應為推廣優良產品而產生市場競爭力之本質,上述行為皆有可能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違法情狀,傳銷業者不得不慎。
另外,市場上見到有實際是報備各項實體之生活用品美妝保養等,然在推廣招募的時候,卻以「購物商城」、「電商聯盟」等商業模式為主推,是否有觸及相關法規的界線,應予以注意。
針對美國關於行業整頓之態度,是否連帶影響台灣主管機關加強管制尚屬未知。除此之外,社群媒體及通訊軟體的多元化,亦模糊了廣告界線,傳銷事業、傳銷商與監管機關勢必對於此新景象有不同的因應措施。
除了由傳銷產業透過適當教育傳銷商及深化糾紛排解機制等自律方式外,或許透過主管機關適度具體化傳銷商推廣時的義務與責任,能讓傳銷推廣活動更有秩序。如業者與主管機關能共同創造良好業界環境與聲譽,避免因少數不肖業者而讓整體產業於社會之聲望降低。
該通知全文可以參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2021, Re: Penalty Offenses Concerning Money-Making Opportunities , 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attachments/penalty-offenses-concerning-money-making-opportunities/cover-letter-mmo.pdf. (Last visited Dec. 9, 2021)
[2] AMG Capital Management, LLC v. FTC, 593 U.S.(2021)
[3] William Hurd, Whitney Shephar, 2021, Seller Beware: FTC Issues Notices of Penalty Offenses in Effort to Combat “Explosion” of Deceptive Endorsements and Advertising, 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seller-beware-ftc-issues-notices-of-1114574/. (last visited Dec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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