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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交易消費者反悔權之研究


發行人語 / 作者 陳得 / 直銷世紀第187期
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前提而訂定的「消費者反悔權」,在不同國家及地區,相關規範皆不盡相同,但可確認的是,在公司服務品質與消費者利益間的拿捏,對業者來說都是大考驗。 現代各國立法時,?了充分保護消費者利益,往往在一些特定的消費交易中,賦...

    直銷交易消費者反悔權之研究


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前提而訂定的「消費者反悔權」,在不同國家及地區,相關規範皆不盡相同,但可確認的是,在公司服務品質與消費者利益間的拿捏,對業者來說都是大考驗。

現代各國立法時,?了充分保護消費者利益,往往在一些特定的消費交易中,賦予消費者反悔權,給予一定期限的反悔期,可以無條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1996年,中國遼寧省的地方性法規開全國之先河,首次將消費者反悔權從合同約定權上升?地方法定權,在《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第12條明確表明:「經營者出售的整件商品,消費者保持原樣,並在7日內提出退貨要求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

2003年實施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8條,確認了在上門推銷中消費者的反悔權:「經營者上門推銷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買受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回商品,不需要說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質期短於7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損的,退回商品時消費者不承擔任何費用。」該法條對消費者的?行保護功能彰顯出來,但創設的效力級別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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