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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兩岸非法直銷之禁制規定-從中國《禁止直銷條例》的實施談起


中國直銷 / 作者 葉添福 / 直銷世紀第156期
中國《禁止直銷條例》已經在200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也就是說中國從此刻開始,將根據《禁止直銷條例》規定對於非法直銷的行為展開嚴格取締的行動,這也意味著所有從事《禁止直銷條例》所定義的三類直銷行為者,將成?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今後查...

    探兩岸非法直銷之禁制規定-從中國《禁止直銷條例》的實施談起


中國《禁止直銷條例》已經在200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也就是說中國從此刻開始,將根據《禁止直銷條例》規定對於非法直銷的行為展開嚴格取締的行動,這也意味著所有從事《禁止直銷條例》所定義的三類直銷行為者,將成?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今後查處取締的對象。

根據中國《禁止直銷條例》第2條及第7條的規定,不管是發展組織或是從事經營者,凡是要求被發展人員(即被推薦者)介紹發展其他人員加入,而以其直接或間接介紹發展的組織人數為依據計算獎金、報酬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認購商品,以取得參加或介紹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介紹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關係,並以下?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而給付上?報酬者,都將被列為是違法的直銷行為。而且,上開三類違法直銷的行為態樣,包括第9條所明文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傳達發布前述直銷資訊者,以及第10條所揭示,在直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會並限制其人身自由者,更將由公安機關會同依法查處。

另據中國直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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